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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0:14
留置权人完成留置权有必要具有的条件:
1.留置权人须给予债款人以实行债款的宽限期。
债款已届清偿期债款人仍不实行债款,留置权人并不能当即完成留置权,而有必要通过必定的期间后才干完成留置权。这个必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款人与债款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晦气于留置权人完成债款;期限过短,晦气于债款人筹集资金,实行责任。为此,依据实践经验和公正准则,本条规则,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应当约好留置产业后的债款实行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款人两个月以上实行债款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在外。即留置权人留置产业后,便能够与债款人自在洽谈必定的债款实行期限。与担保法规则的这一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不同,物权法投有明确规则两边约好的期限长短,只需两边当事人洽谈达到共同便可。假如留置权人与债款人关于宽限期限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可自行确认宽限期限,但不得少于两个月,除非留置产业为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比方海鲜、生果、蔬菜等。这些动产保管本钱过高,假如期限过长,简单价值降低乃至失掉价值,对留置权人和债款人都晦气,因而,留置权人无须给予债款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
2.债款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实行责任。
债款人在宽限期内实行了责任,留置权归于消除,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完成留置权。假如债款人仍不实行责任,留置权人便能够按法律规则的办法完成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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