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状】侵权人提出的确认之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1:49
【人身危害补偿申述状】侵权人提出的承认之诉
受害人或许权力人以原告身份申述在司法上是很遍及的现象,可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十分稀有。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同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
2004年1月12日17时10分,黄某驾驭二轮摩托车驮带孙某行为204国道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东片5组地段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时,蒋某驾驭轿车由南向北行进,两车相撞,致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事端发作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黄某负本起事端的首要职责,蒋某负非有必要职责,孙某无职责。黄某、孙某在交通事端发作后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黄某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42214.31元,孙某住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44434.62元。2004年8月,海安县公安局分别对黄某和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黄某头部伤残等级为拾级,右下肢伤残等级为九级,孙某伤残等级为拾级。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蒋某驾驭的轿车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丢失为人民币21160元,评估费1270元。事端中,蒋某花去抢险费、施救费600元。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补偿款,但他以为现已超量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其应补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对相关丢失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车辆丢失算计75775.55元;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算计67357.61元。调停中,根据实践丢失数额,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事端职责承认,两边洽谈赞同由蒋某承当总丢失的40%,黄某、孙某承当总丢失的60%,并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构成民事调停书,承认蒋某应补偿黄某各项丢失30310.22元,应补偿孙某各项丢失26943.04元。
分析:此案的呈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打破了人们一向以为只需受害者或许权力人才有权提申述讼的司法惯例。
就本案而言,《交通安全法》开端施行后,此类对立逐渐浮出水面。从保险公司视点而言,侵权人自愿先行赔付伤者的相关费用后,根据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恳求理赔,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保险公司以为自己无法承认侵权人的补偿额,为此要求投保人在恳求理赔时,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以承认该案子现已完毕,不然就不予补偿,保险公司以为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诈骗保险公司,进行虚伪理赔。在这种前提下,侵权人现已给付了补偿款,可是根据保险合同又索赔无门,只得将受害者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自己应当给付的补偿额。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承认之诉。
笔者以为,侵权人有提起承认之诉的权力。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根据这条规则:1、原告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原告有必要具有申述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力能力,是恳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原告提出的恳求应当是人民法院承认和维护的权力、责任联系。诉讼标的,有必要是我国民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财产联系或许人身法令联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意义是指与申述案子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联系,或许简略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财产权力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别人的损害或许直接与之发作了权力、责任归属的争论。假如申述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或诉讼标的不属我国民法的调整规模,即归于当事人不合格,则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必要有清晰的被告。所谓清晰的被告,是指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被告是谁,也便是要清晰谁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许谁与他发作民事权益的争议。只需被告清晰,诉讼方能建立。可是需清晰的一点是,法令要求有清晰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管被告是否“合理”,也便是说即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阻碍诉讼的建立。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有详细的诉讼恳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或维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规模应当清晰、详细,恳求人民法院维护什么、付出什么、对立什么,应清楚、清晰,不允许模模糊糊、不置可否,不然,人民法院难以承认审判维护的目标和规模,因而难以供给审判维护的办法。现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有必要向人民法院陈说的“案子现实”和“根据现实”以及支撑该诉讼恳求的理由。法令要求原告持有现实理由,便是要求原告阐明民事法令联系发作、开展、改变、消除的状况及所持的观念、理由,并供给有关根据。至于原告所持观念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沛、根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申述阶段不问。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申述的案子应该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也便是说,应当归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子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胶葛则不归于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四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即有必要有适格的原告,在申述状中写明告的是谁、恳求处理什么问题、根据是什么、一起还有必要归于人民法院主管、归于民事诉讼规模。四者只需一起具有,申述方能建立,如缺其一,诉则不立。从本案来看,侵权人蒋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受害者黄某、孙某为清晰的被告,蒋某有清晰的诉讼恳求,即要求承认其应补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本案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黄某、孙某均系海安县人,所以海安法院有权统辖,蒋某的申述建立。
当然,从实体程序来看,蒋某亦有申述的权力。“申述者为原告”是承认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民事诉讼而言,在一般景象下,是由权力人作为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则提申述讼,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令不允许责任人就与权力人之间的争议提申述讼。在民事诉讼范畴,实体法是判定民事主体权力责任归属的裁判标准,只需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力责任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现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力责任联系作出法令上的承认。因而,从实体法令联系的承认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力方仍是责任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申述讼。
受害人或许权力人以原告身份申述在司法上是很遍及的现象,可是侵权人以原告的身份提出诉讼却十分稀有。不久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同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
2004年1月12日17时10分,黄某驾驭二轮摩托车驮带孙某行为204国道海安县城东镇泰宁村东片5组地段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时,蒋某驾驭轿车由南向北行进,两车相撞,致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事端发作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于2004年2月4日作出第20044006号道路交通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黄某负本起事端的首要职责,蒋某负非有必要职责,孙某无职责。黄某、孙某在交通事端发作后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黄某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42214.31元,孙某住院治疗43天,花去医疗费44434.62元。2004年8月,海安县公安局分别对黄某和孙某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黄某头部伤残等级为拾级,右下肢伤残等级为九级,孙某伤残等级为拾级。海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蒋某驾驭的轿车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车辆丢失为人民币21160元,评估费1270元。事端中,蒋某花去抢险费、施救费600元。事发后,蒋某向黄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补偿款,但他以为现已超量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其应补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掌管调停,两边对相关丢失达成了一致意见,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车辆丢失算计75775.55元;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残疾补偿金算计67357.61元。调停中,根据实践丢失数额,结合公安机关所作的事端职责承认,两边洽谈赞同由蒋某承当总丢失的40%,黄某、孙某承当总丢失的60%,并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构成民事调停书,承认蒋某应补偿黄某各项丢失30310.22元,应补偿孙某各项丢失26943.04元。
分析:此案的呈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打破了人们一向以为只需受害者或许权力人才有权提申述讼的司法惯例。
就本案而言,《交通安全法》开端施行后,此类对立逐渐浮出水面。从保险公司视点而言,侵权人自愿先行赔付伤者的相关费用后,根据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恳求理赔,这是无可厚非的,但保险公司以为自己无法承认侵权人的补偿额,为此要求投保人在恳求理赔时,有必要出具司法机关的法令文书,以承认该案子现已完毕,不然就不予补偿,保险公司以为这样做的意图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和受害人联手诈骗保险公司,进行虚伪理赔。在这种前提下,侵权人现已给付了补偿款,可是根据保险合同又索赔无门,只得将受害者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自己应当给付的补偿额。从法理上讲,侵权人提起的这种诉讼为承认之诉。
笔者以为,侵权人有提起承认之诉的权力。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二)有清晰的被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根据这条规则:1、原告有必要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原告有必要具有申述的主体资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权力能力,是恳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护的民事权益的直接享有者。原告提出的恳求应当是人民法院承认和维护的权力、责任联系。诉讼标的,有必要是我国民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财产联系或许人身法令联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意义是指与申述案子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联系,或许简略地讲,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财产权力或人身权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别人的损害或许直接与之发作了权力、责任归属的争论。假如申述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或诉讼标的不属我国民法的调整规模,即归于当事人不合格,则依法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必要有清晰的被告。所谓清晰的被告,是指原告申述有必要清晰指出被告是谁,也便是要清晰谁损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许谁与他发作民事权益的争议。只需被告清晰,诉讼方能建立。可是需清晰的一点是,法令要求有清晰的被告,重点在“有”字,而不管被告是否“合理”,也便是说即便当事人告错了人,选错了被告,并不阻碍诉讼的建立。
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有详细的诉讼恳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承认或维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规模应当清晰、详细,恳求人民法院维护什么、付出什么、对立什么,应清楚、清晰,不允许模模糊糊、不置可否,不然,人民法院难以承认审判维护的目标和规模,因而难以供给审判维护的办法。现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有必要向人民法院陈说的“案子现实”和“根据现实”以及支撑该诉讼恳求的理由。法令要求原告持有现实理由,便是要求原告阐明民事法令联系发作、开展、改变、消除的状况及所持的观念、理由,并供给有关根据。至于原告所持观念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沛、根据是否确凿,法院在审查申述阶段不问。
4、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原告申述的案子应该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也便是说,应当归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子进行审判。而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企业内部处理的胶葛则不归于人民法院统辖。
以上四项条件有必要一起具有,即有必要有适格的原告,在申述状中写明告的是谁、恳求处理什么问题、根据是什么、一起还有必要归于人民法院主管、归于民事诉讼规模。四者只需一起具有,申述方能建立,如缺其一,诉则不立。从本案来看,侵权人蒋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联系的公民,受害者黄某、孙某为清晰的被告,蒋某有清晰的诉讼恳求,即要求承认其应补偿的数额为66465.26元;本案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黄某、孙某均系海安县人,所以海安法院有权统辖,蒋某的申述建立。
当然,从实体程序来看,蒋某亦有申述的权力。“申述者为原告”是承认民事诉讼当事人位置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民事诉讼而言,在一般景象下,是由权力人作为原告根据《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则提申述讼,可是这并不意味着法令不允许责任人就与权力人之间的争议提申述讼。在民事诉讼范畴,实体法是判定民事主体权力责任归属的裁判标准,只需民事主体对实体法上的权力责任归属有争议,都可以要求法院适用民现实体法对争议的权力责任联系作出法令上的承认。因而,从实体法令联系的承认方面考虑,无论是权力方仍是责任方都有权作为原告提申述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