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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3:26
刑法规则的违法行为存在多种形状,包含既遂、未遂、间断,争夺罪当然也存在这些形状,那么,争夺罪的既遂和未遂分别是怎样确定的呢,两者的区别规范又是什么呢?听讼网小编收拾了以下内容为您解惑答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
2010年4月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到某日子区内,在某小学门口北侧15米处争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1 510元、刮刮乐即开型彩票2 902元、粉色三星牌M628型手机一部及部分日常用品。被告人黄某在逃跑过程中被大众捕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判定,被争夺手机价值400元。
公安机关未查到被告人黄某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黄某自报其出生于1988年;被告人黄某的母亲为李某、继父为刘某,其同母异父的妹妹叫李甲,户籍均为山西省安泽县,暂住某省某市某村,李甲出生于1992年11月22日;涉案资产已被悉数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涉嫌犯争夺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恳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榜首款的规则进行处分。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辩称未见到起诉书指控的被抢手提包内的资产。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黄某争夺被害人随身带着的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争夺罪。关于被告人黄某的辩解定见,经查,被告人黄某从施行争夺到被扭送公安机关期间,并未检查其所抢的手提包,其与被害人一同到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抢手提包及包内资产,并对该证据摄影予以固定,后发还被害人,故被告人黄某不知道包内装有什么物品,不能否定其争夺上述资产的现实,其辩解定见不建立,不予支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适用法律的定见正确,予以支撑。被告人黄某施行争夺违法过程中,因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违法未遂,依法能够对比即遂犯从轻处分。被告人黄某此前无违法记载,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物品已被悉数追回,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据此,依法判定被告人黄某犯争夺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分金8000元。
【分析】
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行为是争夺既遂仍是未遂发作争议。关于争夺罪即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现在理论界有以下两种观念:
榜首种观念以为,应以资产是否现已脱离所有人或保管人的彻底操控、分配及行为人已否实践操控为准。行为人已抢到资产,不管占有时刻多么时刻短,即便被追逐就弃赃逃逸,应视为既遂。
第二种观念以为,行为人只要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而且携赃逃离现场,即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才干确定是争夺罪的即遂;未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是争夺罪未遂。理由是,榜首,公开攫取是争夺罪的的客观特征,其特色便是行为人已实践操控了资产,才到达非法占有的意图,而要完结攫取这个动作,行为人就必须携赃逃离现场;第二,争夺罪是成果犯,这就要求其既遂是发作法定的损害成果,行将别人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据为己有;第三,这样契合罪刑相适应准则的要求;第四,有利于鼓舞违法间断。
上述榜首种观念实践上是是失控 操控说,但实践上争夺罪的状况是非常复杂的,所有人、保管人对被争夺的资产失掉操控并不等于行为人操控了所攫取的资产,因而,此种观念不甚科学;第二种观念建议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而且带着逃离现场也不科学,因为行为人争夺了资产后并不必定逃离现场才干操控资产,如行为人在列车行将开动时,在站台上公开攫取列车上的乘客的资产(提包、手表等),这时火车很快脱离火车站,行为人不需要逃离现场就能够占有资产,到达争夺罪既遂。但后半句建议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这一提法是科学的,这一观念前后表述对立,因而也为笔者所不建议。笔者以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为规范,争夺行为人现已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为争夺既遂,未实践操控所攫取的资产为争夺未遂。
1、区别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应当遵循违法构成要件说。区别违法既遂未遂的违法构成要件说,便是以争夺罪违法的构成要件的完备与否,作为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争夺罪违法构成要件完备的客观标志,便是公开攫取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攫取的公私资产的违法成果。因而,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否发作,是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规范。那么,什么是发作了非法占有资产的违法成果,是以所有人或保管人脱离了对资产的操控为规范,仍是以行为人对资产取得实践操控为规范呢?笔者以为,“非法占有”当然是行为人自身的非法占有。因而,“非法占有”这一违法成果的发作,只能理解为是行为人取得对资产的实践操控,而不能是其他意义。这儿的“实践操控”,并非指资产必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说行为人能够分配该项资产。这种实践操控并无时刻长短的要求,也不要求行为人实践上现已利用了该资产。
2、以操控说为规范,也是争夺罪自身的特色所决议的。争夺罪的行为表现为公开攫取。这说明,它包含两个方面,“夺”和“取”。“夺”是从所有人、保管人身上直接抢,或当着所有人、保管人的面拿走其所有或保管的资产;“取”即为实践操控资产。当然,争夺罪的“攫取”是非常复杂的,行为人公开攫取资产的当场又被资产所有人、保管人夺回去或许行为人因为当场被人追捕而扔掉了抢去的资产,因为行为人还没有实践操控到被争夺的资产,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没有到达,故依然只能确定行为人争夺未遂。例如,被告人张某1990年5月4日下午5时许,在石家庄市新华集贸市场趁个体户李某不备,从李某手中抢走装有1290余元现金的银灰色皮包一个,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三轮车绊倒,遂被捕获。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攫取资产逃离现场时,因毅力以外的原因即被三轮车绊倒而被捕获,尽管时刻短占有了所攫取的资产,但仍未实践操控该资产,故仍属争夺罪未遂。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黄某争夺被害人闫某的黑色手提包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大众捕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因为其还没有实践操控到被争夺的资产,非法占有的意图还没有到达,争夺行为因其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确定为违法未遂,能够对比即遂犯从轻处分。一审法院的确定无疑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依照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则,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实践操控了所攫取的资产作为区别争夺罪既遂与未遂的规范。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的有关的常识,如果您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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