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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3:56

裁判摘要:
一、作家经过出售著作的出书发行权,从文明市场中获得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对自己的著作进行运营。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则,作家归于文明市场中的产品运营者。
二、闻名作家在自己著作上的署名,具有产品标识效果。为推销自己的著作,采纳学习、仿冒、攀交或淡化等手法,运用闻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产品标识效果来误导顾客,归于反不正当竞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则的不正当竞赛行为。
原告:王跃文,男,42岁,作家,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叶国军,男,40岁,叶洋书社业主,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王跃文(原名王立山),男,38岁,农人,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北京中元瑞太世界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
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龄出书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常振国,该社社长。
原告王跃文(以下称湖南王跃文)因以为被告叶国军、王跃文(以下称河北王跃文)、北京中元瑞太世界文明传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公司)、华龄出书社侵略其著作权并与其不正当竞赛,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原告湖南王跃文诉称:原告是国家一级作家,因自己的著作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闻名度,小说《国画》是原告于1999年创造的著作。2004年6月,原告在被告叶国军处购买了被告华龄出书社出书的长篇小说《国风》,该书作者的署名为“王跃文”。经原告查询,这个“作者”真名叫王立山,是河北省遵化市农人,文明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买卖,不具备写作长篇小说的才能。便是这样一个人,将自己姓名改为王跃文后,成为被告中元公司的签约作家。因而《国风》不是王立山创造,仅仅别人运用王立山来冒充原告署名的著作。中元公司、华龄出书社和叶国军制造、出售了王立山这一冒充原告署名的著作,严峻侵略原告的著作权,且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赛。恳求判令四被告:1.中止侵权,揭露赔礼道歉;2.连带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原告为诉讼的合理开支3万元;3.担负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湖南王跃文提交以下依据:
1.小说《国画》复印件、互联网上对小说《国画》及其作者的谈论,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具有的闻名度和影响力;
2.小说《国风》的宣扬材料复印件,用以证明华龄出书社、中元公司及河北王跃文在宣扬词中有意误导读者;
3.河北省公安厅复湖南省公安厅的公函,用以证明河北王跃文原名王立山,从事煤炭生意,在身份证丢失后更名为王跃文;
4.收据,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为查询和追查侵权行为而开支的各项费用。
被告叶国军辩称:《国风》一书是从正规渠道进货的合法图书。作为经销商,本被告已尽必要的检查职责,不该承当职责。
被告叶国军提交了《出书物征订发行委托书》,用以证明经销《国风》一书是合法的。
被告河北王跃文辩称:公民有权决议和更改自己的姓名,本被告经过河北省遵化市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同意挂号后,运用“王跃文”为自己的法定姓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本被告以自己的姓名出书《国风》一书,是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与原告无关;原告申述的是王立山,而本被告叫王跃文,故原告的申述与本被告无关,本被告不是本案当事人。
被告河北王跃文提交以下依据:
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挂号表复印件,用以证明河北王跃文运用的姓名是经合法程序获得,《国风》署的是作者自己姓名,没有侵略湖南王跃文的著作权;
2.互联网上下载的报导文章,用以证明湖南王跃文在承受相关媒体采访及答复网友问询时,已清晰表明知道《国风》不是他的著作,河北王跃文的身份证也非假造。
被告中元公司辩称:本被告尊重原告,从未损害原告的权益,原告的申述没有事实依据;何况作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赛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赛法)界定的运营主体,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赛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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