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民众如何继承亲属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7:22
大陆公民承继台湾区域公民在台湾区域遗产的实务作法:
1、大陆公民承继台湾区域的遗产,必须先搜集或辦理以下事项:
(1)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及被承继人逝世的除户证明。
(2)大陆承继人与被承继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
(3)编制承继体系表。
(4)供给遗产证明及编制遗产清册。(持被承继人逝世除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向台湾区域税务机关调阅被承继人产业归户材料)
2、大陆公民要承继台湾区域公民的遗产,必须在承继开端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承继人住所地的法院,声明要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意思表明,逾期则视为扔掉其承继权。
3、承继在两岸关系法令实施前开端者,前项期间自两岸关系法令实施之日起算。(1992年9月18日起实施)另两岸关系法令实施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区域无承继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其承继表明之期间为四年。
4、大陆承继人向遗产所在地法院为承继的表明,应参照非讼事件法的规则,向法院提出承继遗产意思表明的请求书,内容应记载以下事项。
(1)请求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原籍、工作、及住所地、在台湾区域的送达代收人名字及住居所及电话等。
(2)承继的原因,现实理由及请求承继的意思表明。
(3)阐明大陆承继人的身分及与被承继人亲属关系。
(4)附具证明文件。(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大陆承继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承继人亲属关系、承继体系表、遗产清册等)
(5)统辖法院。
(6)具状年、月、日。
(7)请求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大陆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能。
5、大陆承继人向台湾法院表明乐意承继遗产的声明,经统辖法院准予备检后,可持准予备检的公函,依一般承继程序获得遗产或切割遗产。若台湾区域没有其他承继人时,大陆承继人可持管轄法院准予备检的公函及上述证明材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分请求移送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则各异,特别是大陆公民赴台湾区域处理承继不易,形成大陆承继人未能于承继开端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承继人住所地法院为承继之表明,而被视为扔掉其承继权,无法承继的案例不乏其人。
1、大陆公民承继台湾区域的遗产,必须先搜集或辦理以下事项:
(1)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及被承继人逝世的除户证明。
(2)大陆承继人与被承继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
(3)编制承继体系表。
(4)供给遗产证明及编制遗产清册。(持被承继人逝世除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向台湾区域税务机关调阅被承继人产业归户材料)
2、大陆公民要承继台湾区域公民的遗产,必须在承继开端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承继人住所地的法院,声明要承继被承继人遗产的意思表明,逾期则视为扔掉其承继权。
3、承继在两岸关系法令实施前开端者,前项期间自两岸关系法令实施之日起算。(1992年9月18日起实施)另两岸关系法令实施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区域无承继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其承继表明之期间为四年。
4、大陆承继人向遗产所在地法院为承继的表明,应参照非讼事件法的规则,向法院提出承继遗产意思表明的请求书,内容应记载以下事项。
(1)请求人的名字、性别、年纪、原籍、工作、及住所地、在台湾区域的送达代收人名字及住居所及电话等。
(2)承继的原因,现实理由及请求承继的意思表明。
(3)阐明大陆承继人的身分及与被承继人亲属关系。
(4)附具证明文件。(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大陆承继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承继人亲属关系、承继体系表、遗产清册等)
(5)统辖法院。
(6)具状年、月、日。
(7)请求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大陆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能。
5、大陆承继人向台湾法院表明乐意承继遗产的声明,经统辖法院准予备检后,可持准予备检的公函,依一般承继程序获得遗产或切割遗产。若台湾区域没有其他承继人时,大陆承继人可持管轄法院准予备检的公函及上述证明材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分请求移送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则各异,特别是大陆公民赴台湾区域处理承继不易,形成大陆承继人未能于承继开端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承继人住所地法院为承继之表明,而被视为扔掉其承继权,无法承继的案例不乏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