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遗赠纠纷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0:01事例:董某,男,58岁,杭州市某工厂工会干部。何女,女,28岁,杭州市某局支局员工。
何女之父何某与董某是十几年的搭档和挚友。二人都热爱集邮,并有30多年的集邮史。1992年10月何某患沉痾,借董某和单位的几位同志去医院看望他的时机,何某提出立,所以他自己吕述另一人代书,其他同志作证,立下了一份遗言,将自己积累多年的集邮票品悉数赠送给挚友董某。
1993年4月,何某逝世,在切割遗产时,董某要求按遗言承受老友的集邮票品,而何女提出,董某不是父亲的人,无权承继父亲的遗产。董某向人民法院申述,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定,董某胜诉。
分析:我国第十六条规则:“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团体或法定承继人之外的人。”这叫。遗赠是经过遗言建立的,遗言人在建立遗言时应清晰详细地规则遗赠的内容,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时不得违反法令的规则。本案中何某所立遗赠契合遗言建立的条件,是有用遗言。应该履行。因而,法院的判定是正确的。
事例: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男,31岁,某中学教师。
范宁舅父李豪是个画家,离婚后与儿子李宁一同日子。范宁10岁时脱离爸爸妈妈到省会舅父家寄宿上学,并向舅父学画。1982年考上美术学院,后留样任教。1987年6月10日李豪外出写生,因车祸负重伤。12日,李宁与范宁赶到,由在场一名医师、两名护理作证,李豪留下口头遗言:多年收藏的10幅画赠给范宁,范宁未作任何表明。1990年,范宁想起舅父遗言,遂向李宁索要10幅名画。李宁不给。范宁申述到人民法院,被驳回。
分析:我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做出表明的,视为抛弃遗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人抛弃承继或受遗赠人抛弃受遗赠的,按法定承继处理”。
本案中,李宁是李豪的法定承继人,范宁对错法定承继人,即受遗赠人。范宁当李豪于1987年6月12日留下遗言时,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清晰表明是否承受遗赠,在今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清晰表明,至到1990年才向李宁索要舅父的名画,明显已超越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范宁主动抛弃受遗赠。抛弃受遗赠的,按法定承继处理。因而,人民法院驳回范宁的申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