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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1:11

一、国有划拨土地的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的规则,国有划拨用地是指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运用权的特色有:
1.土地运用权的获得是因为政府划拨的详细行政行为而获得,是国家行使社会经济处理行政权力,对土地运用权的分配或调整;
2.土地运用权无偿获得,无须付出地价。但一般情况下,土地运用者有必要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费,交纳土地运用税;
3.土地运用权可所以有期的,也可所以无期的,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没有运用期限的束缚。
二、国有划拨土地依法能够设定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三十七条规则,建造用地运用权的建立,首要采纳出让或划拨方法;榜首百四十三条规则,建造用地运用权人有权建立典当权;榜首百八十条规则,建造用地运用权能够典当。这三条规则结合起来能够得出,通过划拨所得土地运用权上能够建立典当权。
《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和《划拨土地运用权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均规则划拨土地运用权有必要契合下列四个条件才干典当:
1.土地运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拥有国有土地运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建筑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按照规则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或许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关于契合上述条件的划拨土地运用权,在处理典当时需求缔结典当合同,并处理典当挂号。
何况现在,我国没有法令、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部分规章等对划拨土地运用权的典当作出禁止性规则,所以,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典当不存在法令上的妨碍。
三、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实行的法定程序
我国国有划拨土地的典当权建立程序阅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榜首阶段,1999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4月17日。这个阶段不区别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对土地典当要求到核发土地运用权证书的土地处理部分处理典当挂号即可,即对国有划拨土地的典当未做特别规则。
第二阶段,2003年4月18日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6号文实施之日起至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应否列入破产产业等问题的批复》规则“企业对其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无处置权,以该土地运用权为标的物设定的典当,除依法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外,还应经具有批阅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处理部分赞同,不然,应确认典当无效。”高院的依据是《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第44条和第45条:“以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的需经土地处理部分赞同”但最高院的批复没有考虑到土地典当中的长时间实践操作规程,即实践中土地处理部分只要求关于划拨土地作典当挂号,并不要求进行专项批阅。最高院6号文件发布今后,引起了一连串的问题,导致将一大批银行假贷土地典当合同归于无效,严重影响了银行财物的保全。
第三阶段:2004年1月15日疆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发布之日起至今。《告诉》规则,关于以划拨土地进行典当的,只要到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处理了典当挂号即视为通过批阅,典当合同有用建立,不用再另行处理土地运用权典当的批阅手续。《告诉》下发后,最高院进行了转发,一起规则,对人民法院没有审结的案子,不以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未经赞同而确认无效,现已审结的案子,不该依据《告诉》提起再审。当时法令法规明确规则,划拨土地只要到土地行政处理部分处理了典当挂号即视为典当建立。
四、当时国有划拨土地设定典当存在的法令危险
(一)政府无偿回收的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处理法》第五十八条榜首款第(四)项及《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因搬迁、闭幕、吊销、破产或其他原因停止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能够无偿回收土地。因而,假如设定了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被无偿回收,那么此刻典当权也就当然消除。这是因为法令的特别规则导致的国有划拨土地存在的无法躲避的危险。
一般或许存在危险的两种首要景象为:
1.在划拨土地运用企业的破产案子中,政府往往发文将土地无偿回收,至多依据社会影响,对员工给予必定的安顿补助,这时债务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证了。
2.政府将土地进行出让,将出让金优先用于员工的安顿,如有剩下部分,才会考虑典当权人的利益。典当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名存实亡,难以完成。
(二)扣除土地出让金后难以掩盖典当金额的危险
按照《担保法》第56条、《房地产处理法》第50条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典当的,在处置土地运用权和建筑物时,应当先从所得价款中扣除相当于应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金额,剩下部分典当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因而,鉴于土地出让金优先于典当权,典当权人在承受典当时,应当充分考虑划拨土地运用权应交纳的出让金部分,合理确认其典当价值。
(三)典当挂号程序履行规范纷歧的问题
按照疆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挂号有关问题的告诉》,国有划拨用地设定典当不再需求主管部分批复,只需在疆土部分处理典当挂号即可。但现状是,当地疆土处理部分推诿职责,在处理典当挂号时,仍旧要求供给主管部分的批复。所以,银行在承受典当时,应当咨询当地土地挂号部分关于典当挂号所需资料,但有必要处理典当他项权证。
五、国有划拨土地典当权完成存在的法令危险
当处理典当挂号后,典当权得以设定。可是,国有划拨土地作为一种特别的土地类型,在典当权完成时,也与一般的土地典当不同,首要存在以下几个危险。
(一)当地政府和土地处理部分对划拨土地典当受偿的阻止
国有划拨土地典当权的完成,是将典当土地进行出让,再就出让所得向债务人分配。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让关于当地政府和疆土处理部分而言都是巨大的土地利益,所以在典当权完成时,会遇到多方面的的阻力。即便人民法院依法对典当土地进行拍卖,也须到疆土部分处理出让手续,这个进程将会消耗较大的人力物力。
(二)破产法第132条对典当权完成的束缚
破产法第132条规则,本法实施后,破产人在本法发布之日前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按照本法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的特定产业优先于对该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该条文确认劳作债务优选于典当债务的准则,其实是在保护社会安稳和保持担保次序之间寻找了一个平衡。可是实践结果是,企业破产了,典当权人的典当权失败了,当地政府却贱价回收高价处置而在破产中获益。
(三)土地出让金的不行估计性
土地出让金是由疆土处理部分依据当地当期土地交易价格拟定规范收取。跟着城市建造和城乡规划的改变,土地交易价格规范也会随之改变,尤其是触及原工业用地规划转为城市建造用地规划时,土地出让金往往会增加为最初典当时的数十倍。所以,当拍卖所得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剩下受偿部分很有或许难以掩盖告贷金额。
六、对银行国有划拨土地典当告贷的首要危险防备对策的主张
1.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有必要处理典当挂号,并依法获得《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他项权证》,一起为束缚政府对划拨土地依职权恣意出让开发的行为,主张由政府出具赞同典当并保证在典当期间不得出让第三方开发的许诺。
2.在承受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时,应获得由政府土地处理部分出具的该宗土地出让金数额核定确认书,并注明有用期(需掩盖典当期间)。在确认该宗土地典当价值时,因首要除掉已核定的土地出让金。
3.审慎地承受前史存续时间长、员工负担重;运营状况不佳的老国有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典当,以避免老国企破产后典当权人的典当权失败的实际危险。
4.假如告贷归还资金来源悉数为收拾、开发储藏土地的出让收益,而且信贷资金也悉数用于储藏土地收拾开发,主张将收拾、开发的储藏土地归入典当规模,操控出让收益用于归还告贷本息。
七、结语
国有划拨土地的典当权问题实践上是在产权制度方面由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前史问题。因为划拨土地的获得并未付出对价,当地政府关于土地依然有法定的支配权,即能够随时回收。因当地政府在触及土地利益的时分总是处于强势位置,典当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这是转型时期的特有现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设定典当问题,应当稳重决议,量化危险,从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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