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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具专利权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7:09
一、根本案情
    原告江西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
    被告黄云明
    被告黄圣金
    被告赣州四方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
    案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胶葛
    2003年8月13日,鲍洪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名为连体颗粒饲料(三圆柱-1)的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检查后,颁发鲍洪星该专利(专利号为ZL03336842.2),专利期限十年。鲍洪星交纳了榜首年度年费。2004年6月10日,鲍洪星与原告签订了《外观设计专利施行答应合同》,约好:鲍洪星在全国范围内只答应原告出产、出售上述专利产品,包含鲍洪星自己在内也不得出产、出售该专利产品;原告交给鲍洪星一万元人民币;原告有权申述侵略上述专利的行为,鲍洪星应活跃合作;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收效等。2004年9月,原告开端出产上述专利产品。
    2004年5月,被告四方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尹玉光就圆方三连体颗粒饲料和颗粒饲料(走四方2)(与原告专利外形相同,但原告专利无色,被告请求专利时色彩加为土黄色)的外观设计也请求专利,并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一起,开端出产外观两圆一方三连体颗粒饲料。被告黄云明和黄圣金运营的饲料店出售了该产品。为此,原告于同年10月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此外,经原告请求,法院检查后决议对被告四方公司实行了诉前禁令,并已于2004年10月28日责令被告四方公司当即中止相关产品的出产,并查封了相关出产模具一件。 
    另,宣判前,被告四方公司请求的上述两项专利先后取得授权。
    二、原、被告诉辩
    原告诉称,2004年6月,原告从专利权人鲍洪星处取得连体颗粒饲料(三圆柱3-1)的独占答应使用权。8月,原告发现被告黄云明与黄圣金出售被告四方公司出产的专利侵权产品。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四方公司中止侵权,但未果。故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黄云明补偿原告3万元;二、被告黄圣金补偿原告3万元;三、被告四方公司当即中止出产专利侵权产品、毁掉模具、补偿原告20万元、并在《我国知识产权报》和当地省报上揭露赔礼道歉;四、原告预交诉讼费和因诉讼的合理开销,由三被告担负。
    庭审中,原告撤回了要求被告黄圣金和黄云明补偿、以及被告四方公司在报刊上揭露赔礼道歉的诉请。
    被告黄云明与黄圣金提出其产品是从被告四方公司进货、且
并不知出售的是侵权产品。被告四方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经过专利权人鲍洪星处转让所获专利权,未经布告程序,不受法令维护;二、其出产的是已取得了专利的、外形为两圆一方的圆方三连体颗粒饲料,因而并未侵略原告权力。
    三、南昌中院判定要旨(2005年6月判定)
    连体颗粒饲料(三圆柱-1)的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有用,应受法令维护。原告经过合同方法取得对该专利的独占答应使用权,遭到法令的维护。被告四方公司未获任何授权,出产与连体颗粒饲料(三圆柱-1)专利外观极为类似的饲料产品,构成侵权。按照法令和依据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四方公司依法应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其间关于中止侵权,本院已作出裁决,责令被告四
方公司中止相关产品的出产行为,另被告四方公司应当毁掉相关出产模具,即本院所查封的出产模具;关于补偿损失,鉴于原告因侵权遭到的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赢利均难以确定,因而本院归纳本案专利权类别属颗粒饲料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四方公司侵权的性质为侵略原告独占答应使用权、被告四方公司侵权时刻近六个月等要素,参照1万元专利答应使用费,裁夺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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