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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被他人冒名转让,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3:59
咱们都知道处在一家公司,股东是具有该公司的股份的,那么假如要转让股权,也是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才能够。可是假如呈现自己的股权让他人冒名转让,咱们要怎样维权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实践中,一些债款人与第三人勾结虚拟债款债款,以到达搬运产业躲避债款的意图。依据合同法的规则,这一行为属歹意勾结危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因而,假如债款人与第三人歹意勾结虚拟买卖合同,致产业搬运,危害其利益,则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承认债款人与第三人的产业搬运行为无效。实务中,要企图证明债款人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实属不易,债款人需求担负适当大的证明职责。下面以一则实践中发作的股权转让案子为例,介绍歹意勾结转让股权行为无效确定的问题。
甲银行借给乙公司资金1000万元,到期前,甲发现乙有不能按期还款的严重晦气事情发作,遂依据告贷合同的约好,提早宣告该债款到期。但乙没能还款,甲为保证债款完结,遂向法院恳求保全乙在丁公司的股权款500万及其相应的权益,并提起了归还告贷的诉讼。乙与丙公司为丁公司的股东,在该债款提早到期当日,乙与丙达到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在丁公司的悉数股权转让给丙。后因乙与丙提出异议,致该产业保全被解封,在诉讼进程中,丁办理了股权变理挂号。
针对乙转让股权给丙的行为,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为乙转让股权行为属借股权转让的合法外衣,成心躲避欠款,应属无效,要求法院承认乙转让股权于丙的行为无效。乙为了证明并非歹意勾结,供给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章程、工商局股东改变挂号文件,以为改变程序有用应属合法;甲则供给了银监会出具的查询证明资料,该资料标明乙获得丙付出的股权转让款的流程:当地银行向乙签发了一张500万元的空头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则将其转让给了丙,接着丙则将500万元分红支票转入丁公司,再由丁公司以支票的方法将500万元付出给乙。即所谓的股权转让款是以当地银行为乙开具的空头汇票为起点,经由戊、丙、丁,回到了资金流通的起点,填平了乙因开具空头汇票构成的资金缺口,乙实践上并未付出股权转让款。而上述转让进程并未有企业工作人员在现场,一切事务均有银行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自行完结。
针对乙提出的其欠有戊500万元钱款,所以将500万元汇票转让给戊以代还款的辩解,甲提出要求对乙的应收敷衍财政状况进行审计,但乙回绝供给有关财政资料,致审计定论无法有用完结。别的,乙与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夫妻联系,而丙与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
针对以上现实,二审法院终究以为,乙与丙存在歹意转让股权的现实,其股权转让行为无效。首要理由概要如下:
一、乙与丙转让股权的行为发作在甲债款到期的当日,成心躲避债款的可能性很大;
二、上述丙向乙付出所谓股权转让款的实践流程能够承认,股权转让及转让款的付出事前做了充沛的预备,以经过上述资金划转方法构成丙已付出股权转让款的假象;
三、上述有关企业之间的利害联系客观上有利于为勾结股权转让;
四、乙拒不供给有关账务资料,致使其与戊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无从查实,则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由本案可知,原告债款人要建议债款人与第三人歹意勾结危害其利益,要担负很大的举证职责,归纳上述依据能够看出,银监会供给的查询资料是法院终究得以确定为歹意勾结行为的要害依据,并以此为中心,结合其他依据构成具有适当阐明力的依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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