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缺少落款日期还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7:14
自书遗言短少落款日期还有法律效力吗?
农某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没有在遗言上写下落款日期,逝世后会引起两个儿子和现已失掉父亲的孙女农某倩之间发生了一场承继官司。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断了这起承继案。
农某生有三子,农大、农二和农三,农某的妻子和儿子农三在几年前的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农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没有成年的孙女农某倩由农某抚育、照料。在农某倩十八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一年处理了结婚登记。为了尽量补偿孙女自小就失掉的父爱,农某对农某倩心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言,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一人承继。可能是因为其时忽略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自书遗言一向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建议自己对农某留传的房产具有全额承继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农某的两个儿子农大和农二以为父亲生前对侄女农某倩关爱有加,其留传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一些可能性很大,我们都没有定见。可是父亲不行能把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悉数给自己的孙女却丝毫不考虑日子困难的儿子,肯定是农某倩逼着父亲那么写的。再说父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依法应确定为无效,房子仍是应该由一切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两边为此争执不下。2013年3月10日,农大、农二将农某倩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农某的遗言无效,农某留传的房产由整体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
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子赵某宣称房子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清晰自己不参加有关房产承继的诉讼,抛弃对房产的承继权力。一起赵某表明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言的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以为,自书遗言应当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日期。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均证明农某书写遗言时及之后将近两个月(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力状况良好,仅仅健康状况稍差但缺乏影响其对自己的产业权益作出的处置行为。由此可推定,农某书写遗言时不注明落款日期及在之后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没有补上实属成心,阐明农某并未实在下决心要把房产留传给农某倩一人承继。即便赵某证明遗言的书写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也并不能直接推定出遗言人当天签署了落款日期。因而,不该确定该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别的,该案的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并不否定农大、农二在农某生前对农某进了相应的奉养责任,每月都给予农某一定数额的日子费。因而,农大、农二建议农某是根据公正起见才不注明落款日期的说法契合人们的日常处事规矩,依法应予支撑。
通过审理剖析,法院判定该遗言无效,农某留传的房产由整体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根据赵某现已清晰表明抛弃对该房产的承继权,房产由农大、农二及农某倩一起享有。
农某万万没有想到因为自己没有在遗言上写下落款日期,逝世后会引起两个儿子和现已失掉父亲的孙女农某倩之间发生了一场承继官司。近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断了这起承继案。
农某生有三子,农大、农二和农三,农某的妻子和儿子农三在几年前的一场意外中不幸过世。农三的妻子亦改嫁,只留下没有成年的孙女农某倩由农某抚育、照料。在农某倩十八岁那年,农某结识了赵某并在同一年处理了结婚登记。为了尽量补偿孙女自小就失掉的父爱,农某对农某倩心爱有加,并在自己生病后的某天,在妻子赵某的见证下书写了一份遗言,把自己名下70平米的房产交由农某倩一人承继。可能是因为其时忽略或者是其他的原因,这份自书遗言一向都没有签上落款日期。
2013年农某过世后,农某倩建议自己对农某留传的房产具有全额承继权要求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农某的两个儿子农大和农二以为父亲生前对侄女农某倩关爱有加,其留传下来的遗产相应多分给她一些可能性很大,我们都没有定见。可是父亲不行能把自己仅有的一套房子悉数给自己的孙女却丝毫不考虑日子困难的儿子,肯定是农某倩逼着父亲那么写的。再说父亲留下来的遗书并没有签署落款日期,依法应确定为无效,房子仍是应该由一切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两边为此争执不下。2013年3月10日,农大、农二将农某倩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农某的遗言无效,农某留传的房产由整体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
在诉讼的过程中,农某的妻子赵某宣称房子留给农某倩是农某的遗愿,清晰自己不参加有关房产承继的诉讼,抛弃对房产的承继权力。一起赵某表明愿意为农某倩作证,证明农某书写遗言的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上午十点左右。
法院经审理以为,自书遗言应当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落款日期。该案中,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均证明农某书写遗言时及之后将近两个月(即病情恶化前)的时间内精力状况良好,仅仅健康状况稍差但缺乏影响其对自己的产业权益作出的处置行为。由此可推定,农某书写遗言时不注明落款日期及在之后长达近两个月的时间里也没有补上实属成心,阐明农某并未实在下决心要把房产留传给农某倩一人承继。即便赵某证明遗言的书写日期是2012年6月28日,也并不能直接推定出遗言人当天签署了落款日期。因而,不该确定该遗言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别的,该案的被告农某倩及证人赵某并不否定农大、农二在农某生前对农某进了相应的奉养责任,每月都给予农某一定数额的日子费。因而,农大、农二建议农某是根据公正起见才不注明落款日期的说法契合人们的日常处事规矩,依法应予支撑。
通过审理剖析,法院判定该遗言无效,农某留传的房产由整体法定承继人一起享有。根据赵某现已清晰表明抛弃对该房产的承继权,房产由农大、农二及农某倩一起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