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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的土地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3:03
在现实日子中,在得到政府主管部分的同意后,由政府主管部分(以政府的名义)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不得超越《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矩的最高年限。下面,听讼网小编经过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划拨的土地能够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吗
划拨土地运用权正式转变为出让土地运用权,运用出让土地运用权的一切规矩。
1、原划拨土地运用者提起转化请求。原划拨土地运用者应首先向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提出转化请求。
请求时所需提交的文件有:
①土地运用者的《请求批阅表》。若是经济安排外的其他安排,须附其上级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
②《国有土地运用证》
③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④关于现已发作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行为而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须提交地点地市、县土地管理部分的处理定见和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合同
⑤补办出让手续后需求改动土地用处的,须附城市规划部分的检查定见
2、对转化请求的批阅。政府接到请求后要进行相应的勘测批阅手续,契合条件给予同意。这些条件只需指:《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矩的有关条件;出让宗地实际运用情况与文件、材料所载是否共同;是否对邻居及本身正常作业日子次序形成不良影响;关于已发作划拨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行为的,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合同书内容是否契合有关规矩。
3、签定出让合同和交纳出让金。在得到政府主管部分的同意后,由政府主管部分(以政府的名义)与土地运用者签定出让合同并交纳出让金。出让年限不得超越《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矩的最高年限。《划拨土地运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处理土地挂号程序的阐明》中规矩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应差异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等不同办法,按标定地价的必定份额收取。标定地价由土地地点地市、县土地管理部分依据基准地价,按土地用处、出让期限和宗地条件核定。付款办法有直接交给和以转让、租借、典当所获收益抵交两种。若用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应在缴付定金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好所获收益优先用于缴付出让金及最终期限。
二、出让土地运用权的挂号
挂号办法为该宗地原《土地挂号卡》上进行挂号,其挂号内容为:
①土地运用权获得办法由划拨变为出让的依据
②标定地价
③出让金额
④出让期限及起止日期
⑤土地用处
一起依据《土地挂号卡》更改国有土地运用证的相应栏目,向原划拨土地运用权人颁布出让土地运用权证。假如土地运用者在交纳出让金和处理出让挂号之前现已判定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典当合同的,土地管理部分在处理土地运用权出让挂号的一起,处理土地运用权转让、租借或典当挂号。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划拨土地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以上程序完成后,原划拨土地运用权正式转变为出让土地运用权,运用出让土地运用权的一切规矩出让年限不得超越《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矩的最高年限。假如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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