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用于公司事务有哪些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4:391、出纳员将个人账户作为备用金账户,提取备用金时将金钱转入个人账户,职工报销或备用金零散付出时,从个人账户转给收款人,觉得避免了假钞、长短款、还不必点钞干手净脚;
2、出售业务员上门收款时,收到的现金先存入自己账户,或忘掉公司账号时让付款方先打入自己账户,一守时间或金额时,才提现上交或转账到公司账户;
3、老板或股东,授意部属将业务收入金钱,先打到其个人账户,部属以为老板或股东的钱爱放那就放那,或虽觉有不当但上头指令只能履行;
关于公司而言,在必定的条件下,这些个人账户的金钱,或许不会再回到公司的账上,形成不行拯救的丢失。
关于个人而言,在必定的条件下,或许承当意料不到的法律职责,最常见的有:
1、刑法上的职责:
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产占为己有到达必定金额;
移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之便,移用单位资金,超越必定期限;
2、税法上的职责:
偷逃税罪:股东账户收入了本应入到公司账户的钱,视为公司分红,应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
3、民法上的职责:
独资公司老板运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业务,会被认定为公私产业混淆,必定的状况对外承当时或许变成无限连带职责;
所以,作为一个财政人,不只不能将自己的账户用于公司业务,也不能为他人供给这种便当,就算眼下无事,但一旦秋后算账时就难脱干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