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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只能与劳动者建立一次试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01:40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作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一个月;劳作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
李某于2008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会计作业,一起两边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该合同约好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的薪酬每月9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酬为1300元。2010年7月1日,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因该公司缺一名电脑技术人员,通晓电脑的李某便被调换到公司微机室作业。公司续签劳作合一起,人力资源部担任人称,因调换了作业岗位,续签劳作合同需再约好2个月的试用期。李某不解,所以到当地劳作保证督查部门投诉,要求公司吊销续签劳作合同约好的试用期。
劳作保证督查部门以为,劳作合同不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好,一起仍是整个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法令契约。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选用的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的彼此调查了解的时刻。同一劳作者在同一单位无论是再次招用,仍是岗位改变,用人单位都不能再约好试用期。依据《劳作合同法》第19条、第83条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则与劳作者约好试用期的,由劳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李某的的岗位尽管发生改变,但此前用人单位已在2年的实践作业中,对劳作者的精神状态、个人质量、作业能力等进行调查,所以不能再次约好试用期。劳作保证督查作业人员向该公司担任人批注法令后,该公司吊销了与李某续签劳作合同约好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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