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8:45
在触及遗产承继时,很多人想经过处理承权公证来解决问题,那么处理承继权公证时应留意的事项有哪些,关于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的法令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承继权公证时应留意的事项
一、遗产是公民逝世后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首要包含: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实行标的为财政的债务等。
二、被承继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典当、是否共有的状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三、法定承继子女应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法定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明。
五、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事先要检查遗言是否有用,遗言承继人和遗产有无改变,如有下列状况,应按法定承继处理:
(1)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的;
(2)遗言承继人先于立遗言人逝世的;
(3)遗言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
(4)遗言无效部分触及的遗产;
(5)遗言未处置的遗产。
六、遗言承继权公证应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遗言人未保存上述承继人遗产比例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产业,所剩下部分才可参照遗言承继人的准则处理。
承继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状况确认。
归纳上面的介绍,在处理承继权公证有六个方面的留意事项。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承继权公证时应留意的事项
一、遗产是公民逝世后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首要包含: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实行标的为财政的债务等。
二、被承继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典当、是否共有的状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三、法定承继子女应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育联系的继子女;爸爸妈妈包含生爸爸妈妈、养爸爸妈妈和有抚育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包含同爸爸妈妈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育联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法定承继人抛弃承继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明。
五、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事先要检查遗言是否有用,遗言承继人和遗产有无改变,如有下列状况,应按法定承继处理:
(1)遗言承继人抛弃承继的;
(2)遗言承继人先于立遗言人逝世的;
(3)遗言承继人损失承继权的;
(4)遗言无效部分触及的遗产;
(5)遗言未处置的遗产。
六、遗言承继权公证应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遗言人未保存上述承继人遗产比例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承继人留下必要的产业,所剩下部分才可参照遗言承继人的准则处理。
承继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言收效时该承继人的具体状况确认。
归纳上面的介绍,在处理承继权公证有六个方面的留意事项。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