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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农村耕地补偿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8:02
国家实施占用犁地补偿准则。非农业建造经同意占用犁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准则,由占用犁地的单位担任开垦与所占用犁地的数量和质量适当的犁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许开垦的犁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则交纳犁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犁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拟定开垦犁地方案,监督占用犁地的单位按照方案开垦犁地或许按照方案安排开垦犁地,并进行检验。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城市市郊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交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别情况下,能够进步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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