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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20:0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的告诉
黑政发〔201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
第一条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新《法令)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地)施行全市(地)统筹。农垦、森工体系的工伤保险依照市(地)级统筹层次自行处理。铁路、煤炭、石油体系应当依照规则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处理,待条件成熟后,归入统筹区域统一处理。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外,下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安排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雇工(含现实劳作联系人员,以下总称员工)处理工伤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依照员工薪酬总额的0.3%至0.5%交纳工伤保险费。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新《法令》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驻哈尔滨市的中省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省社会医疗保险局参与工伤保险,其工伤承认、劳作能力判定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的征缴规则施行。
第六条 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初次承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经营规模以及实践经营规模所对应工作不同费率表承认。
第七条 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付出、工伤发作率等状况按工作界费率的相应层次,承认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八条 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端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同级财务垫支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
第九条 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及受其他条件约束暂时不能按新《法令》第十七条规则时限提出工伤承认请求的,经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十条 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
第十一条 请求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提交工伤确确定论告诉书、劳作能力判定定论、工伤待遇请求批阅表;请求享用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请求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弥补资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处理的生计证明;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日子来源证明;
(三)在校学生的校园证明;
(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五)养子女的公证书;
(六)由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定论。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承认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期限提交有关资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则时刻施行举证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根据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供给的资料作出确确定论。
第十三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员工,自己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员工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分别为工伤员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自己薪酬;五级至十级伤残员工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分别为工伤员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伤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按每削减1年递减20%的规范付出,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的按全额的10%付出。工伤员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许处理退休手续的,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第十四条 伤残补贴由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与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同步同份额进行;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统筹区域员工薪酬和日子水平改变等状况做恰当调整;日子护理费按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已依照新《法令》第四十一条规则施行,失踪后又从头呈现并经法院吊销逝世宣告的员工,其收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追回。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施行租借、承包经营,租借、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借、承包方承当工伤保险职责;租借、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当工伤保险职责,需求追偿经营者职责的,由用人单位担任追偿。
第十七条 已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闭幕、封闭时,由原用人单位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享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处理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收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为到达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处理退休手续。
第十八条 因为交通事端形成的工伤,应当首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及有关规则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则施行。
(一)交通事端补偿规范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规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二)因为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致使受损伤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端补偿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工伤员工应享用的工伤保险待遇。事端职责人归案后,由公安交通处理部门告诉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向事端职责人追偿。
第十九条 工伤事端兼有第三者民事补偿职责的,先按民事补偿处理,补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已垫支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补偿后,应当归还垫支的费用。
第二十条 工伤员工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住院或装备辅佐用具的费用,契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规范费用和辅佐用具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直接结算,按规则应当自费或不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或工伤保险辅佐用具装备组织直接向自己收取,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付出。员工在工伤承认之前发作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付出,员工工伤承认后契合工伤保险治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规范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予以报销。门诊、急诊、急诊留观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垫支,承认为工伤并契合工伤医疗目录的费用按规则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报销。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将受伤员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就医;状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就医。企业发作事端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陈述;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损伤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陈述,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治疗。未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治疗及未按规则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陈述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予付出。工伤员工日常就医或回客籍寓居就医的,应在自己长时间寓居地挑选一家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组织作为治疗工伤的医院,由用人单位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处理批阅手续;未经批阅赞同所发作的工伤医疗费用不予付出。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足额交纳或停缴工伤保险费或未依照规则时限陈述工伤、请求工伤承认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致使工伤员工或供养亲属未能及时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或形成待遇下降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工伤员工的工伤待遇职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根据相应法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统筹区域要拟定出台住院治疗工伤的员工膳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区域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施行前,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伤残待遇、工亡员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属根本养老保险金付出规模而由用人单位付出的,如用人单位已参与工伤保险统筹,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组织可将其待遇归入工伤保险基金付出规模。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触摸工作损害作业的员工,在劳作联系停止、免除前或许处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工作健康查看,并将查看成果奉告员工,被确诊患有工作病的应承认为工伤,并按本规则享用相关待遇,确诊为疑似工作病的员工退休后确诊为工作病的,仍承认为工伤,享用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离岗前工作健康查看,后期被确诊患有工作病的,由用人单位承当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2010年12月31日前遭到事端损伤或获得工作病确诊证明书,在2011年依照新《法令》承认为工伤的员工,其工伤保险待遇依照原《工伤保险法令》(国务院令第375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与新《法令》同步施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遵循〈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的告诉》(黑政发〔2003〕89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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