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么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4:20
根据我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的规则,乡村集体土地是可以用于发包的,承揽人承揽乡村集体土地的时分,就可以签定承揽合同,而且处理相应的承揽证明,那么承揽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样核算?下面由爱土网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承揽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样算
承揽人承揽林地的时分,假如没有处理林权证的,并不影响取得征收的补偿,而征收补偿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则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现已依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的,本法施行后持续有用,不得从头承揽土地。未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二、青苗补偿费的意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成长阶段而未能收成,国家应给予土地承揽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则,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曾经已栽培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可是,在征当地案洽谈签定今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实践中,可按下列方法履行:
青苗补偿费规范: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销毁的,应由用地单位依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量核算,给予补偿。详细补偿规范,应根据当地实践情况而定。关于刚刚耕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量的1/3补偿工本费,关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量补偿;关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可以得到收成的,不予补偿,不能收成的按一季补偿;关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出移植费,如有必要采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践价值补偿,关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相关法令问题进行的回答,承揽人承揽林地的时分,假如没有处理林权证的,并不影响取得征收的补偿,而征收补偿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爱土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承揽林地,但没办林权证,征收时补偿怎样算
承揽人承揽林地的时分,假如没有处理林权证的,并不影响取得征收的补偿,而征收补偿的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相关法令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处给予补偿。
征收犁地的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核算。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数,依照被征收的犁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犁地的数量核算。每一个需求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助费规范,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可是,每公顷被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越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规范规则。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
《乡村土地承揽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则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现已依照国家有关乡村土地承揽的规则承揽,包含承揽期限善于本法规则的,本法施行后持续有用,不得从头承揽土地。未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二、青苗补偿费的意义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成长阶段而未能收成,国家应给予土地承揽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则,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曾经已栽培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可是,在征当地案洽谈签定今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概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实践中,可按下列方法履行:
青苗补偿费规范: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销毁的,应由用地单位依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量核算,给予补偿。详细补偿规范,应根据当地实践情况而定。关于刚刚耕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量的1/3补偿工本费,关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量补偿;关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可以得到收成的,不予补偿,不能收成的按一季补偿;关于多年成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出移植费,如有必要采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践价值补偿,关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采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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