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3:37
在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需求证明本身没有差错以及病员的危害成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是患者并不是被迫诉讼的,患者应当就自己受危害的现实和承受过医疗的现实承当举证责任。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告诉您相关常识。
患者承当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准则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当承受医疗单位医治护理和危害成果存在的依据有:
(1)、在医疗单位医治的病历及相关收据;
(2)、在医治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查看资料;
(3)、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成果,现场什物;
(4)、身体遭到危害后所形成的成果;
(5)、医疗单位地点居民均匀生活水平状况;
(6)、假如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供给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承受医治所形成的丢失以及损害成果的存在所形成的丢失等有关依据资料。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供给的相关常识介绍。
患者承当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则的“谁主张,谁举证”准则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规则,作为患者应承当承受医疗单位医治护理和危害成果存在的依据有:
(1)、在医疗单位医治的病历及相关收据;
(2)、在医治过程中的体温单、化验单以及医学影像、拍片、查看资料;
(3)、输液、输血、打针、药物等引起不良成果,现场什物;
(4)、身体遭到危害后所形成的成果;
(5)、医疗单位地点居民均匀生活水平状况;
(6)、假如患者构成伤残的,还须供给权威部门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7)、其他用来证明在医疗过程中承受医治所形成的丢失以及损害成果的存在所形成的丢失等有关依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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