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轮奸情节与普通共同强奸的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01:28
深海鱼:轮奸是指二名以上男人依据一起的强奸成心,在同一段时刻先后对同一被害人施行强奸的行为。依照该界说,确认轮奸需求具有:要轮着施行,比方一个着手施行后(不论有没有到达意图),随后有必要进入下一轮(下一轮嫌疑人也不论有没有到达意图),这二轮期间,同伙都能够互相协助施行,但有必要要有二轮显着边界。比方,二人本着轮奸的成心施行违法,先协助让一人施行强奸,因故未到达意图,接着换别的一个施行,也因故未到达意图,这种是有轮番施行的外在体现,系轮奸情节,没有“轮”的外在边界,即使有“轮”的成心,也不建立轮奸情节。再比方,二人本着轮奸成心,先协助让一人施行,因故被抓而无法进行第二轮的,不能确认轮奸情节,只能确认一般的一起强奸违法。
其次,关于轮奸是情节加剧犯仍是成果加剧犯,假如是情节加剧犯,那么只需有二轮的行为就能够建立该情节,不必管是否到达意图,假如是成果加剧犯,那么需求二轮都到达意图,实践中,咱们是以为情节加剧犯,只需有轮的客观情况呈现,即建立轮奸情节。而是否到达意图,点评在全体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中,假如二轮都未到达意图,那么全案未遂,假如有其间一轮到达意图,全案既遂。
最终,关于一轮到达意图,别的一轮未到达意图问题,关于未到达意图的人是否确认从犯,需调查在整个过程中的效果,能够确认,也能够不确认。
强奸案中“轮奸”情节与一般一起强奸的区别
一、根本案情
2003年4月28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唐胜海、杨勇从该市“太平洋卡拉OK”娱乐场所,将现已处于深度醉酒状况的女青年王某带至该市下关区黄家圩8号的江南池澡堂,在111号包间内,趁王某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之机,先后对其施行奸污。唐胜海在对王某施行奸污的过程中,由于其喝酒过多未能到达意图;杨勇奸污到达意图。案发后,唐胜海帮忙公安人员捕获同案犯杨勇。唐胜海辩解其与王某发作性联系时,由于自己喝酒过多,未能奸人。其辩解人辩称,确认发作性行为时,王某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依据不足。因而,指控唐胜海违反王某毅力,犯强奸罪不能建立。杨勇及其辩解人辩称,杨与王某发作性联系时,王并没有醉到无知觉的程度。王某往常能喝酒,且对当天自己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将会发作的工作是明知的。所谓“违反其毅力”只需王某一人过后的陈说,没有其他依据印证。因而,指控杨勇犯强奸罪的依据不足。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唐胜海、杨勇违反妇女毅力,轮番奸污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办。唐胜海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有建功体现,一起考虑到其个人奸污意图未到达意图,能够对其减轻处分。两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关于发作性行为时,王某并没有到达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程度的辩解和辩解定见,经查与现实不符,不予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于2003年10月9日判定如下:被告人唐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请求撤诉,二审法院裁决允许。现一审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二、首要问题
1.轮奸案子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怎么处理?
轮奸案子中各行为人均奸污到达意图或因毅力以外原因均奸污未逞时,应当确以为轮奸,并以强奸罪既遂或未遂,对各被告人予以处分,这没有问题。但对如本案这种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怎么处理,实践中知道纷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曾存在以下不合观念:一种观念以为,由于两被告人有轮奸的一起成心,且轮番施行了奸污行为,其间一人奸污到达意图,就应当全案确以为强奸既遂。至于轮奸仅仅法律所规则的强奸罪的加剧处分情节之一,本身不存在既未遂问题;另一种观念以为,轮奸也有既未遂问题,其间一人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意图的,就应确以为轮奸未遂。对轮奸未遂的,能够对比轮奸既遂的惩罚予以从轻处分。
2.怎么掌握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法”?
三、裁判理由
(一)轮奸案子中,轮奸情节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需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出于一起的奸污知道,在同一段时刻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番施行奸污的行为。轮奸是法律所明确规则的强奸罪的加剧量刑景象之一,作为强奸罪加剧处分的一种法定景象,它处理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层次和惩罚轻重问题。各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轮奸行为,就应当对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反之,如行为人未施行轮奸行为,则不具有该加剧处分景象。至于轮奸中各行为人是否奸污到达意图的详细景象,包含均到达意图、因毅力以外原因均未到达意图或许一人以上到达意图、一人以上未到达意图的,则归于强奸罪既遂或未遂所要处理的问题。这是由于,首要,所谓未遂,仅是违法的一种未完成形状罢了,轮奸并非独立一罪,仅仅强奸罪的一种景象。因而,轮奸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需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以为轮奸也有既未遂的观念,是把确认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剧处分景象与确认强奸罪既未遂形状相混杂了,是不可取的。其次,如依据轮奸也有既未遂的观念,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奸污到达意图、一人以上奸污未到达意图的景象,是对全案以轮奸未遂定,仍是仅对奸污未到达意图的个人以轮奸未遂定,必然难以作出合理的答复。假如说全案应定轮奸未遂罪,那么,无疑会轻纵已奸污既遂的其他轮奸人;反之,假如说仅对奸污未遂的被告人定轮奸未遂罪,而对其他被告人仍以轮奸既遂定,那么,轮奸到底是既遂仍是未遂,必然难以无懈可击。咱们以为,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景象,由于各行为人均施行了轮奸行为,故首要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科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分。其次,由于轮奸是依据一起奸污知道的一起施行行为,依照强奸罪中确认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需施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不管其为协助犯、教唆犯、安排犯仍是一起施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当然,所谓“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并不是说详细量刑时就无需区别对待。相反,对协助犯、从犯的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分,而对个人奸污未到达意图的一起施行犯也能够裁夺从轻处分。
详细到本案,被告人唐胜海、杨勇违反妇女毅力,施行了轮番奸污妇女的行为,其间一人既遂(强奸妇女的既遂规范为性器官刺进说,奸污幼女的既遂规范为性器官触摸说),一人未遂,从一起违法的形状看,对两人均应以强奸既遂论,且须按轮奸情节确认所适用的法定刑。对个人奸污未到达意图的被告人唐胜海,由于其具有建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一起又具有可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故依此决议对其予以减轻处分也是能够的。
(二)怎么掌握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法”
强奸罪的实质是违反妇女毅力。判别所发作的性行为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首要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奸罪法条所规则的手法,即是否选用了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进而与该妇女发作了性行为。实践中,对选用暴力手法强行与被害妇女进行性行为或许米用钳制手法,迫使被害妇女不得不与自己进行性行为的,确以为强奸罪,一般不难。难点首要在于怎么掌握暴力、钳制以外的“其他手法”。所谓“其他手法”,一般以为应当包含以下景象:(1)选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相似手法,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后,再予以奸污的;(2)使用被害妇女本身处于醉酒、昏倒、熟睡、患沉痾等知抵抗或无法抵抗的状况,乘机予以奸污的;(3)使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选用冒充看病或以邪教安排、迷信等办法骗奸该妇女的等。详细到本案,被告人唐胜海、杨勇与被害妇女王某在一起喝酒,明知王某已醉酒到无知觉(无毅力表达才能、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仍将其带到他地乘机将其奸污,契合强奸罪的构成。王某醉酒已到达无知觉状况(无毅力表达才能、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有被害人陈说、同案犯口供、有关目睹证人证言相验证,足资确认。辩解人有关王某往常能喝酒,且对当天自己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将会发作的“工作”(指默示赞同发作性行为)应当明知的辩解定见,难以建立。由于,王某往常能否喝酒,与本案性行为发作时,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况并无联系。王某当天独自一人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喝酒,并不能得出王某便是赞同与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
供稿:张文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来历:《刑事审判参阅》事例
其次,关于轮奸是情节加剧犯仍是成果加剧犯,假如是情节加剧犯,那么只需有二轮的行为就能够建立该情节,不必管是否到达意图,假如是成果加剧犯,那么需求二轮都到达意图,实践中,咱们是以为情节加剧犯,只需有轮的客观情况呈现,即建立轮奸情节。而是否到达意图,点评在全体强奸罪的既遂未遂中,假如二轮都未到达意图,那么全案未遂,假如有其间一轮到达意图,全案既遂。
最终,关于一轮到达意图,别的一轮未到达意图问题,关于未到达意图的人是否确认从犯,需调查在整个过程中的效果,能够确认,也能够不确认。
强奸案中“轮奸”情节与一般一起强奸的区别
一、根本案情
2003年4月28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唐胜海、杨勇从该市“太平洋卡拉OK”娱乐场所,将现已处于深度醉酒状况的女青年王某带至该市下关区黄家圩8号的江南池澡堂,在111号包间内,趁王某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之机,先后对其施行奸污。唐胜海在对王某施行奸污的过程中,由于其喝酒过多未能到达意图;杨勇奸污到达意图。案发后,唐胜海帮忙公安人员捕获同案犯杨勇。唐胜海辩解其与王某发作性联系时,由于自己喝酒过多,未能奸人。其辩解人辩称,确认发作性行为时,王某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依据不足。因而,指控唐胜海违反王某毅力,犯强奸罪不能建立。杨勇及其辩解人辩称,杨与王某发作性联系时,王并没有醉到无知觉的程度。王某往常能喝酒,且对当天自己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将会发作的工作是明知的。所谓“违反其毅力”只需王某一人过后的陈说,没有其他依据印证。因而,指控杨勇犯强奸罪的依据不足。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唐胜海、杨勇违反妇女毅力,轮番奸污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予以惩办。唐胜海帮忙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有建功体现,一起考虑到其个人奸污意图未到达意图,能够对其减轻处分。两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关于发作性行为时,王某并没有到达酒醉无知觉、无抵挡才能程度的辩解和辩解定见,经查与现实不符,不予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于2003年10月9日判定如下:被告人唐胜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杨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请求撤诉,二审法院裁决允许。现一审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二、首要问题
1.轮奸案子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怎么处理?
轮奸案子中各行为人均奸污到达意图或因毅力以外原因均奸污未逞时,应当确以为轮奸,并以强奸罪既遂或未遂,对各被告人予以处分,这没有问题。但对如本案这种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怎么处理,实践中知道纷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曾存在以下不合观念:一种观念以为,由于两被告人有轮奸的一起成心,且轮番施行了奸污行为,其间一人奸污到达意图,就应当全案确以为强奸既遂。至于轮奸仅仅法律所规则的强奸罪的加剧处分情节之一,本身不存在既未遂问题;另一种观念以为,轮奸也有既未遂问题,其间一人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意图的,就应确以为轮奸未遂。对轮奸未遂的,能够对比轮奸既遂的惩罚予以从轻处分。
2.怎么掌握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法”?
三、裁判理由
(一)轮奸案子中,轮奸情节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需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人出于一起的奸污知道,在同一段时刻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番施行奸污的行为。轮奸是法律所明确规则的强奸罪的加剧量刑景象之一,作为强奸罪加剧处分的一种法定景象,它处理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层次和惩罚轻重问题。各行为人只需施行了轮奸行为,就应当对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反之,如行为人未施行轮奸行为,则不具有该加剧处分景象。至于轮奸中各行为人是否奸污到达意图的详细景象,包含均到达意图、因毅力以外原因均未到达意图或许一人以上到达意图、一人以上未到达意图的,则归于强奸罪既遂或未遂所要处理的问题。这是由于,首要,所谓未遂,仅是违法的一种未完成形状罢了,轮奸并非独立一罪,仅仅强奸罪的一种景象。因而,轮奸本身并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需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以为轮奸也有既未遂的观念,是把确认轮奸这一强奸罪的加剧处分景象与确认强奸罪既未遂形状相混杂了,是不可取的。其次,如依据轮奸也有既未遂的观念,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奸污到达意图、一人以上奸污未到达意图的景象,是对全案以轮奸未遂定,仍是仅对奸污未到达意图的个人以轮奸未遂定,必然难以作出合理的答复。假如说全案应定轮奸未遂罪,那么,无疑会轻纵已奸污既遂的其他轮奸人;反之,假如说仅对奸污未遂的被告人定轮奸未遂罪,而对其他被告人仍以轮奸既遂定,那么,轮奸到底是既遂仍是未遂,必然难以无懈可击。咱们以为,对轮奸中一人以上强奸既遂,一人以上未遂的景象,由于各行为人均施行了轮奸行为,故首要应对各被告人以强奸罪科罪并按轮奸情节予以处分。其次,由于轮奸是依据一起奸污知道的一起施行行为,依照强奸罪中确认既未遂的一般原理,即只需施行犯强奸既遂的,对其他共犯,不管其为协助犯、教唆犯、安排犯仍是一起施行犯,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当然,所谓“都应按强奸罪既遂论”,并不是说详细量刑时就无需区别对待。相反,对协助犯、从犯的一般应当依法给予从宽处分,而对个人奸污未到达意图的一起施行犯也能够裁夺从轻处分。
详细到本案,被告人唐胜海、杨勇违反妇女毅力,施行了轮番奸污妇女的行为,其间一人既遂(强奸妇女的既遂规范为性器官刺进说,奸污幼女的既遂规范为性器官触摸说),一人未遂,从一起违法的形状看,对两人均应以强奸既遂论,且须按轮奸情节确认所适用的法定刑。对个人奸污未到达意图的被告人唐胜海,由于其具有建功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一起又具有可裁夺从轻处分的情节,故依此决议对其予以减轻处分也是能够的。
(二)怎么掌握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法”
强奸罪的实质是违反妇女毅力。判别所发作的性行为是否违反妇女毅力,首要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强奸罪法条所规则的手法,即是否选用了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进而与该妇女发作了性行为。实践中,对选用暴力手法强行与被害妇女进行性行为或许米用钳制手法,迫使被害妇女不得不与自己进行性行为的,确以为强奸罪,一般不难。难点首要在于怎么掌握暴力、钳制以外的“其他手法”。所谓“其他手法”,一般以为应当包含以下景象:(1)选用药物麻醉、醉酒等相似手法,使被害妇女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后,再予以奸污的;(2)使用被害妇女本身处于醉酒、昏倒、熟睡、患沉痾等知抵抗或无法抵抗的状况,乘机予以奸污的;(3)使用被害妇女愚昧无知,选用冒充看病或以邪教安排、迷信等办法骗奸该妇女的等。详细到本案,被告人唐胜海、杨勇与被害妇女王某在一起喝酒,明知王某已醉酒到无知觉(无毅力表达才能、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仍将其带到他地乘机将其奸污,契合强奸罪的构成。王某醉酒已到达无知觉状况(无毅力表达才能、不知抵抗或无法抵抗),有被害人陈说、同案犯口供、有关目睹证人证言相验证,足资确认。辩解人有关王某往常能喝酒,且对当天自己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将会发作的“工作”(指默示赞同发作性行为)应当明知的辩解定见,难以建立。由于,王某往常能否喝酒,与本案性行为发作时,王某是否处于醉酒状况并无联系。王某当天独自一人与唐胜海、杨勇在一起喝酒,并不能得出王某便是赞同与二被告人发作性联系。
供稿:张文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来历:《刑事审判参阅》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