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工作时受伤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08:13

关于已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在企业作业中受伤,应不能受理其工伤确定请求。《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解雇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则: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接连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现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是不具备合法劳作就业才能的人,其不具备合法劳作者的主体资格,就不能与企业构成劳作联系,所以不是《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目标。
若其是现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又被企业返聘作业中受伤,也不能受理其工伤确定请求。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作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等八部委办《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效果的定见》(中办发【2005】9号)之规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作业期间,应由聘任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作业发作工作损伤与聘任单位发作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劳务联系处理。”第八条规则:“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职工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作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劳作联系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的规则,关于退休人员在作业中受伤能否确定为工伤,应分状况处理,关于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或收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能确定为工伤,关于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则应依照劳作联系处理。
综上,在判别是否适用工伤待遇请求,要依据劳作者的本身状况而定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