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商品价格是不是侵犯超市商业秘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14:33
顾客为购买愈加价廉物美的产品誊写超市的产品价格,并未侵略超市的商业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而产品的价格是对大众揭露的,顾客能够依据价格来选择产品,上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产品价格采纳保密办法,因而超市内的产品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如若对顾客行使价格监督权的行为进行阻挠,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顾客安排、员工价格监督安排、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安排以及顾客,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的价格监督效果。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则,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而产品的价格是对大众揭露的,顾客能够依据价格来选择产品,上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产品价格采纳保密办法,因而超市内的产品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如若对顾客行使价格监督权的行为进行阻挠,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价格法第三十七条 顾客安排、员工价格监督安排、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安排以及顾客,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的价格监督效果。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运营者不得选用下列手法侵略商业秘密:
(一)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略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