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2 04:56一、依据《公司法》,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婪、贿赂、侵吞产业、移用产业或许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被判处刑罚,履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许因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许厂长、司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职责的,自该公司、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款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背前款规则推举、派遣董事、监事或许聘任高档管理人员的,该推举、派遣或许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呈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景象的,公司应当免除其职务。
二、 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责任:
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诚责任和勤勉责任。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许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的产业。(洛阳律师赵战武http://blog.sina.com.cn/u/113216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