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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为躲摩托车撞上行人车主是否要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5 19:02
卡车为躲摩托车撞上行人 车主免付民事补偿职责
日前,一大卡车在逃避穿越马路的摩托车时撞上了路旁等车的行人。交管部分确定摩托车负首要职责,大卡车负非必须职责。因大卡车在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平和支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据此,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处卡车车主免付民事补偿职责。
经审理查明,本年2月27日11时30分,被告何明驾驭蓝色解放重型平板卡车,沿杨北公路由北向南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进至华明家乡口邻近时,遇一辆二轮摩托车从排队等候的车辆缝隙中由东向西穿越公路,何明发现情况后在采纳办法过程中,大卡车撞到了在邻近骑自行车排队等候通行的原告梅湘平,致原告梅湘平身体受伤。
本次事端经交管部分确定,二轮摩托车负事端的首要职责,被告何明负非必须职责。事发后,原告梅湘平被送往本市武警医院救治,确诊为急性闭合性轻型颅脑损害,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伤害。为医治伤情,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3342.94元,出院后医务部分出具了一个半月的度假证明。
另查,原告梅湘平一切的自行车经价格评价组织鉴定,车损价值为150元。事端车辆蓝色解放重型平板卡车的注册挂号车主为天津市原盛运送有限公司,但实践车主为被告何明。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平和支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事端发作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被告何明称发作事端事实,赞同交管部分的职责确定,对原告契合法律规定部分的经济损失赞同依照相应的事端职责进行补偿。
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平和支公司称,被告何明的大卡车在本公司投保了强制第三者险,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契合法律规定部分,保险公司赞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补偿。
东丽区法院以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职责清晰,原告梅湘平因为本次事端而遭受到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担任补偿。
其间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平和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应首先在强制第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超出部分由被告依照事端职责份额担任补偿。
原告诉讼请求中各项契合法律规定部分,医疗费3342.94元,住院膳食补助费200元,误工费245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50元,法院予以支撑。
综上,东丽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梅湘平的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和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6892.94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市平和支公司担任补偿;被告何明在本案中无需承当民事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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