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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的水电费缴纳流转税涉税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7:03

【案情概略】
M公司是上海企业,具有多处房产,将其中一处房产租借给N公司。M公司2011、2012年依照实践运用量共向N公司收取水电费518329.32元,开具了服务业发票并交纳5%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在稽察时发现了该问题,按相关规则,这种状况下应交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税务机关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 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鉴于该公司了解过错,交纳了营业税,片面上并无偷逃税款的成心,故对追缴的增值税、城建税不予处分。
【案情剖析】
该公司以为,其是服务业组织,对收取的水电费应当交纳营业税。
稽察人员向企业解说:其是服务业组织没错,但税法上将对租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践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品,按规则征收增值税。而假如公司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则能够按“服务业——租借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则开具普通发票。因而,该企业应当对收取的N公司 2011、2012年的水电费,应当按规则交纳增值税。
【处理结果】
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75312.81元及相应附加税,并加收了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规则: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搁置房子租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因为承租方一般都直接运用租借方供给的水、电、煤气等,无法获得供水、供电等部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而承租方对承当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
为此,对房子租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则:
1.对租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践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品,按规则征收增值税。
……
4.如租借方不按实践运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概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则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核算进项税额。
【税官主张】
对租借房子收取水电费的行为,应当区别状况留意应缴何种税,防止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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