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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包头名下做事是否认定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21:51

【案情】
2008年3月至2009年10月,刘某经光亮煤矿的包头(井下采煤承包人)李某招募,担任采煤大工。刘某与光亮煤矿未签定劳作合同,与李某亦未签定劳作合同,刘某仅仅做好采煤作业,薪酬依照采煤的效果计件付出,在李某处取薪酬。而至2010年5月,刘某经医院确诊为尘肺,遂要求进行职业病确诊及医治,并依法享用工伤待遇。光亮煤矿以刘某未与其构成劳作联系为由回绝补偿,刘某无法诉至法院。
【不合】
在单位包头名下干事能否确定与单位构成劳作联系?
榜首种定见以为,不能确定为劳作联系。由于其未与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也不是单位的员工,包头仅仅煤矿的承包人,如果是为包头干事,不能确定其与单位构成劳作联系。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确定其与单位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由于其虽然是在包头名下干事,可是作业效果都是归于单位,而且受单位准则的办理,为了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确定其与单位构成劳作联系。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榜首条规则,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未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劳作联系建立。(一)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作规章准则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三)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包头虽不是单位人事部门的人员,可是其作业劳作效果和其手下人员的作业劳作效果都归于单位,其发明的收益都归于单位,所以,只需劳作者与单位之间的联系只需契合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榜首条规则,便能确定劳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现实的劳作联系。
归于本案,刘某在煤矿担任采煤大工,虽是包头李某招募,也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但其契合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榜首条规则。首要,光亮煤矿是合法企业,已经在工商局进行企业工商登记,刘某也是合法的劳作者,所以两边都有主体资格。其次,刘某受光亮煤矿各项办理准则的束缚,根据单位的作息时间来作业,而且其作业所需的生产工具等都是由单位一致供给。刘某的薪酬虽是在李某处收取,可是其薪酬是光亮煤矿依照计件薪酬的规范来发放的。最终,刘某采煤的作业效果彻底归于光亮煤矿,其供给的劳作肯定是用人单位事务的组成部分。所以,刘某与光亮煤矿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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