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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如何更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7:34
 24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工伤保险法令〉的决议(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令进行了多方面修正,其间包含“删去了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确定为工伤的规则”。
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在揭露征求意见的告诉中,对这些修正做了详细的解说。但笔者仍以为,征求意见稿还有进一步完善的需求。
首要,对现行法令“上下班途中遇事故应确定工伤”的规则,不宜简略地一删了之,而应充分考虑交通事端补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特色。从法制办给出的删去理由看,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删繁就简,永久性地消除争议。法制办给出的两个根本根据,大众都能够找出满足的辩驳理由。比方,说上下班途中发作交通事端,职工能够从机动车交通事端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一起也可通过民事补偿的途径处理。但上下班途中毕竟是完结作业必不可缺的预备和延伸阶段,将其归入工伤保险保证规模并无显着不当。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只应当为工伤保险的中心景象供给保证,也应当为非中心景象供给保证。社会的前进需求逐渐扩展工伤保险规模,而不是相反。退一步说,交通事端补偿在许多时分都难以到位,特别是遇到闯祸者无补偿才能或补偿才能缺乏时,伤亡职工或许得不到相应补偿。
为此,笔者主张,应持续保存“上下班途中遇事故应确定工伤”的规则,但在享用待遇上可采纳“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处理重复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假如交通事端补偿高于或相当于工伤保险补偿时,职工不再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假如低于工伤保险补偿时,在享用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减除闯祸方现已补偿的数额。
其次,修正后“不得确定工伤”的规模,仍显规模过大。虽然征求意见稿将现行法令中“因违法或许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确定工伤的景象,修正为“违法的”,这相当于扩展了确定工伤的规模,值得必定。但此中却并未对罪过的轻重进行区别,显失公正。笔者主张,不得确定工伤的“违法”至少应限于故意违法,而不该包含过错违法。假如要扫除过错重罪的话,还能够从惩罚轻重视点设定详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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