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入原告体内的钢板不合格医院应否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3:46[案情]
原告:杨良权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
原告杨良权诉称:1993年11月6日,我因左上臂及左胸部外伤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手术“左肱骨敞开整复 内固定”。1994年3月16日在远安红星医院作X线拍片查看发现左肱骨中上段骨折变形,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曲折。1996年1月被逼恳求病休。2000年9月6日,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复查发现左肱骨断端向外成角,周围可见中等质量骨痂成长,骨折线尚可,内固定钢板断。经法医判定构成柒级伤残,第2次手术后判定为玖级伤残。要求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补偿因运用不合格钢板给原告形成的丢失由开始申述的53140元添加至141419元。
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辩称:1、我院植入原告杨良权体内的钢板折断原因不是质量问题形成的,而是杨良权的骨折长达八年未愈合,长时间依靠钢板负重,折扭、磨损、物理性疲劳等导致钢板开裂。2、杨良权自身有差错,他既没按医嘱来院复查,又没在规则的时间内取出钢板,特别是知道钢板现已曲折,骨折处不长骨头成角变形的情况下,抛弃医治,差错显着。3、原告杨良权构成玖级伤残与被告医治及钢板开裂无因果关系。4、原告杨良权的部分诉讼恳求无法令和现实依据。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11月6日,原告杨良权因左上臂和左胸部外伤到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左上臂肱骨上段骨折,左第六肋骨骨折”。同年11月11日,该院为杨良权行“左肱骨敞开整复加内固定”手术。同月20日杨良权出院时病历上载明“杨良权无特别活动,回家歇息,半年内复查。”1994年3月16日,杨良权到航天部O六六基地红星医院拍片查看,发现骨折远端向外约呈150度角,对线尚差。2000年9月11日,杨良权因退休到当阳市人民医院做体格查看时被确诊为“左肱骨陈腐性骨折(变形愈合)。同月18日在被告处拍片查看发现左肱骨陈腐性骨折,骨不连(内固定钢板开裂)。2001年2月15日,经当阳市人民法院法医判定,杨良权的危害构成七级伤残,2001年3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申述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两边于2001年6月5日达到再行手术协议。1、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到当阳市人民医院承受手术,取出臂内原起固定效果已开裂的钢板,并再行手术医治;2、杨良权承受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由当阳市人民医院垫支。依据协议,杨良权于2001年6月11日至2001年7月5日在当阳市人民医院住院25天,该院对杨良权手术取出左臂内已开裂的钢板并从头植入固定钢板,当阳市人民医院垫支医疗费5796.71元。出院时医嘱歇息三个月来院复查。2002年1月31日原告杨良权托付当阳市公安局法医判定,其定论为:“杨良权被外界暴力效果,形成左肱骨骨折,内固定术,轻度影响左肩关节。其危害构成玖级伤残。”杨良权于2001年12月18日至同月19日,两次在当阳市中医院拍片查看付出医疗费50元。庭审中,杨良权供给2001年3月20日当阳市庙前林产品经销站出具的证明,证明1996年1月杨良权病退,月薪酬为每月586元,病休后,每月实发200元薪酬,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供给2001年6月4日当阳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杨系在职员工,因单位出产不景气于1999年5月未上班。
[裁判关键]
当阳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4日作出(2001)当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原告杨良权因外伤在被告当阳市人民医院行左臂内固定手术,后查看发现左臂内固定钢板开裂,现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运用的钢板系合格产品,因而,应对原告杨良权体内钢板开裂形成的危害承当补偿职责。原告杨良权未按医嘱到被告处复查医治,关于扩展的丢失亦有差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补偿职责。原告杨良权添加诉讼恳求至141419元(含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及医疗费50元),但未在规则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视为抛弃添加的诉讼恳求。关于原告诉请的残疾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因误工削减的薪酬收入数额中部分无现实和法令依据,且残疾补偿金和精神丢失费系同一内容,其重复恳求不予支撑,交通费和判定费恳求虽无条据,但考虑被告确已实践开销,可酎情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