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撤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2:18
咱们在遇到风险的时分,或许是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分,是能够挑选向法院提申述讼的,这样法院会依据咱们所诉讼的内容来断定需不需求立案,只要是适宜立案的状况,都是会按照法令程序进行立案的。那么什么状况能够撤案?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为咱们具体的解说吧。
能够吊销案子的景象
(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
(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四)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六)其他法令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不该对违法嫌疑人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案子;违法嫌疑人已被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并且通知原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
吊销案子,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检查同意,然后写出吊销案子陈述。检察机关在处理直承受理侦办的刑事案子,对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能够决议吊销案子。对决议吊销的案子,应制造吊销案子决议书。公安机关对决议吊销的案子,应写出“吊销案子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具有什么景象应当吊销案子
公安机关承受案子或发现案子线索后应当进行检查,决议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以为有违法事实,到达刑事案子立案规范,且应由本单位统辖的,应当依法立案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发现案子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矩景象之一的,应当吊销案子:(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四)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六)其他法令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依据以上法令规矩,本案的嫌疑人就现有资料还看不出具有上述哪一项规矩,公安机关也就无法吊销案子。
吊销案子之法令程序
当案子呈现应当吊销的景象后,应当怎么吊销案子呢?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84条规矩,需求吊销案子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停止侦办的,办案部分应当制造吊销案子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停止侦办陈述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第185条规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案子决议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奉告原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子移交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过程中或许侦办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侦办部分应当制造拟吊销案子定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矩景象之一的;
(二)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许按照刑法规矩不负刑事责任或许不是违法的;
(三)虽有违法事实,但不是违法嫌疑人所为的。
关于共同违法的案子,如有契合本条规矩景象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吊销对该违法嫌疑人的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吊销案子的,侦办部分应当将吊销案子定见书连同本案悉数檀卷资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严重、杂乱案子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期限的意义产生了疑问,一种观念以为,应当适用刑诉规矩第三百零一条的规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三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办的案子,对违法嫌疑人没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的,侦办部分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交检查申述、移交检查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定见;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的,侦办部分应当在免除或许吊销强制办法后一年以内提出移交检查申述、移交检查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定见。理由是该条规矩关键词和指向性都十分清晰,能够适用于撤案的景象,并且对期限也有清晰规矩,能够理解为是对刑诉规矩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关于法定期限的进一步阐明。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解说的关于哪些状况能够撤案的相关问题。提申述讼之后,就会依法进行立案,可是有些特殊状况的发作,可能会致使咱们吊销案子,这些特殊状况一般是当事人在暗里处理或许是案情比较轻。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能够吊销案子的景象
(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
(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四)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
(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六)其他法令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 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不该对违法嫌疑人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案子;违法嫌疑人已被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并且通知原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
吊销案子,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检查同意,然后写出吊销案子陈述。检察机关在处理直承受理侦办的刑事案子,对依法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被告人,能够决议吊销案子。对决议吊销的案子,应制造吊销案子决议书。公安机关对决议吊销的案子,应写出“吊销案子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具有什么景象应当吊销案子
公安机关承受案子或发现案子线索后应当进行检查,决议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以为有违法事实,到达刑事案子立案规范,且应由本单位统辖的,应当依法立案侦办。在侦办过程中发现案子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矩景象之一的,应当吊销案子:(一)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的;(二)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四)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许撤回通知的;(五)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六)其他法令规矩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依据以上法令规矩,本案的嫌疑人就现有资料还看不出具有上述哪一项规矩,公安机关也就无法吊销案子。
吊销案子之法令程序
当案子呈现应当吊销的景象后,应当怎么吊销案子呢?
依据《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第184条规矩,需求吊销案子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停止侦办的,办案部分应当制造吊销案子或许对违法嫌疑人停止侦办陈述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第185条规矩,公安机关作出吊销案子决议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奉告原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子移交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二百九十条:人民检察院在侦办过程中或许侦办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侦办部分应当制造拟吊销案子定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矩景象之一的;
(二)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许按照刑法规矩不负刑事责任或许不是违法的;
(三)虽有违法事实,但不是违法嫌疑人所为的。
关于共同违法的案子,如有契合本条规矩景象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吊销对该违法嫌疑人的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吊销案子的,侦办部分应当将吊销案子定见书连同本案悉数檀卷资料,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严重、杂乱案子在法定期限届满十日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期限的意义产生了疑问,一种观念以为,应当适用刑诉规矩第三百零一条的规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试行)》第三百零一条: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立案侦办的案子,对违法嫌疑人没有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的,侦办部分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交检查申述、移交检查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定见;对违法嫌疑人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拘捕办法的,侦办部分应当在免除或许吊销强制办法后一年以内提出移交检查申述、移交检查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定见。理由是该条规矩关键词和指向性都十分清晰,能够适用于撤案的景象,并且对期限也有清晰规矩,能够理解为是对刑诉规矩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关于法定期限的进一步阐明。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解说的关于哪些状况能够撤案的相关问题。提申述讼之后,就会依法进行立案,可是有些特殊状况的发作,可能会致使咱们吊销案子,这些特殊状况一般是当事人在暗里处理或许是案情比较轻。了解更多的法令知识请上听讼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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