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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能否收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11:06
10月12日讯 前天,市民高先生给帮办栏目打来电话:“我和妻子离婚时,把现有的房子赠给了10岁的儿子,约好妻子有永久寓居权。其时,咱们还拿着赠与合同拿到公证处去做赠与公证。离婚后,我觉得最初的约好是无效的,由于孩子成年后,自己有权决议让谁寓居归于自己的房子。我和前妻的协议是侵略了孩子对房产的权力,所以关于房子的全体约好也因而无效。我能要求从头切割房产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市国磊律师事务所的路律师,路律师介绍,高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将房子过户给未成年儿子的约好,实质上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这个条件即高先生前妻能够一向寓居该房子。受赠人获得房子的产权,就需按赠与所附的条件让渡部分使用权,让渡的期限“永久”应当理解为其前妻的有生之年,但若因非受赠人的主观原因致使房子产权损失的(如被拆迁等),其前妻的寓居权也相应损失。因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的约好并未侵略孩子的权力,是合法有用的。依据法律规则,通过公证的赠与是不行吊销的,即便日后赠与人反悔,也不能吊销赠与,而必须依照公证的赠与协议实行。因而,高先生从头切割房产的要求不合法。
离婚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的过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6]144号)规则:个人向别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处理营业税免税请求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别不同状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承受赠与公证书”,或持两边一起处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2、房产所有权证。
3、《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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