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受审当庭翻供的法律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6:08
导言:重庆不雅观视频的主角今天开庭受审时当庭翻供称与赵红霞是"爱情联系",两人在"耍朋友",因赵想成婚,仅仅找肖烨帮其"摆平"赵。雷称其"之前向纪委交待的资料没有实在性",不过检方随即举证对其予以批驳。雷政富气色和精力不错,检方举证或讲话时,多望天花板。上午的庭审中雷政富两次深度后靠椅背如坐大班椅,均被法警提示并纠正。
那么法院关于当庭翻供的案子一般是怎样处理的呢?下面是对我国政法大学教授洪品德的采访记载,让咱们听听他的定见。
问: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人翻供的工作吗?
答:在法庭上,对依据的查询首先是从讯问被告人开端的。可是讯问经常常会发作被告人翻供的情况。
在这种时分,公诉人必定不会赞同,由于翻供意味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个重要依据有问题。所以,公
诉人往往马上宣读被告人在侦办阶段的某一次告知,抛出这个资料的意图,是想证明被告人的翻供是是
一种不厚道的体现。可是被告人又往往反击说:我其时那么说是被逼、打、骗出来的。乃至有的被告人
还说,你们压根没有把我的口供给我看,我底子不知道你们怎样写的。
问:法官一般会这样处理?
答:碰到这种情况怎样办呢?有的法官采纳了一种很天真的方法,就把其时进行审问的侦办人员叫到法
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是不解决问题的,由于一方说打了,另一方说没有打,法官信谁呢?话说回来,
就算是侦办人员搞了刑讯逼供,在法庭上他也不会供认。而被告人也不是个个都是被委屈的,也有适当
一部分人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在狡赖。
问:那有其他好方法吗?
答:因而我就想象:假如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话,控方应该证明侦办阶段的取供活动是依法行使的。这样
控方就会想一个方法,找一个与各方都没有利害联系的第三者来证明其时的情况。
这样,就有两种方法能够考虑;一种是找见证人,公诉人假如要以被告人在侦办阶段的口供作为依据之
一,有必要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然口供笔录就无效。见证人假如以为侦办人员的行为不合法,能够回绝签字;另一种便是借助于科技手法,如录音、录像等。这两种手法无论是采纳哪一种,或者是一起采纳,都能够起到这样的积极效果:榜首,能够促进侦办人员依法取证。由于假如他的不合法取证就会被他人所证明,他就会露出于社会,这个依据也就无效了;第二能够促进被告人抛弃侥幸心理,不会容易在法庭上翻供。此外,这仍是一种添加侦办活动透明度的好方法。
问:这能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吗?
答:不仅仅是避免刑讯逼供,还能够避免要挟、诈骗、诱惑等其他不合法搜集口供的手法。也便是说,通
过对言词依据搜集的公开化来削减和避免不合法取证现象的发作。
问:由谁来充任见证人最恰当呢?
答:律师。由于律师懂法,审问比什物依据的提取要杂乱得多,侦办人员的审问是否合法,只要拥有法
律常识的人才能够判别。别的,这样还能使“在侦办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延聘律师”这个法令规则能
够在最有含义的视点被充分利用。
问:怎样才能确保见证人的话是实在的呢?
答:见证人准则也不是毫无规矩的。这个规矩便是:榜首见证人有必要公平,第二要确保他不受搅扰,第
三假如见证人违反法令规则也要遭到赏罚,并且这个处分要加大。这就必定要建立起见证人有必要恪守的
法令规则。并且,假如说一个见证人不合适的话,咱们也能够要两个见证人。
问:见证人准则在世界各国是否有先例?
答:太遍及了。在许多国家,侦办阶段律师的效果之一,便是当见证人。乃至是有过之无不及,比方允
许被告人先见了自己的律师之后再接受审问。审问的时分也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答复问题前能够先
跟自己的律师商议,律师给了他主张之后,他再决议是否答复侦办人员的发问。
我国其实也是有见证人准则的。
《刑事诉讼法》规则,侦办机关在进行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的时分,
法令要求要有见证人在场。而我的想象,其实是把见证人准则扩展到了法庭依据的查询上来。
那么法院关于当庭翻供的案子一般是怎样处理的呢?下面是对我国政法大学教授洪品德的采访记载,让咱们听听他的定见。
问:法庭上经常出现被告人翻供的工作吗?
答:在法庭上,对依据的查询首先是从讯问被告人开端的。可是讯问经常常会发作被告人翻供的情况。
在这种时分,公诉人必定不会赞同,由于翻供意味着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一个重要依据有问题。所以,公
诉人往往马上宣读被告人在侦办阶段的某一次告知,抛出这个资料的意图,是想证明被告人的翻供是是
一种不厚道的体现。可是被告人又往往反击说:我其时那么说是被逼、打、骗出来的。乃至有的被告人
还说,你们压根没有把我的口供给我看,我底子不知道你们怎样写的。
问:法官一般会这样处理?
答:碰到这种情况怎样办呢?有的法官采纳了一种很天真的方法,就把其时进行审问的侦办人员叫到法
庭上与被告人对质。这是不解决问题的,由于一方说打了,另一方说没有打,法官信谁呢?话说回来,
就算是侦办人员搞了刑讯逼供,在法庭上他也不会供认。而被告人也不是个个都是被委屈的,也有适当
一部分人是抱着一种侥幸心理在狡赖。
问:那有其他好方法吗?
答:因而我就想象:假如被告人当庭翻供的话,控方应该证明侦办阶段的取供活动是依法行使的。这样
控方就会想一个方法,找一个与各方都没有利害联系的第三者来证明其时的情况。
这样,就有两种方法能够考虑;一种是找见证人,公诉人假如要以被告人在侦办阶段的口供作为依据之
一,有必要要有见证人的签字,不然口供笔录就无效。见证人假如以为侦办人员的行为不合法,能够回绝签字;另一种便是借助于科技手法,如录音、录像等。这两种手法无论是采纳哪一种,或者是一起采纳,都能够起到这样的积极效果:榜首,能够促进侦办人员依法取证。由于假如他的不合法取证就会被他人所证明,他就会露出于社会,这个依据也就无效了;第二能够促进被告人抛弃侥幸心理,不会容易在法庭上翻供。此外,这仍是一种添加侦办活动透明度的好方法。
问:这能有效地避免刑讯逼供吗?
答:不仅仅是避免刑讯逼供,还能够避免要挟、诈骗、诱惑等其他不合法搜集口供的手法。也便是说,通
过对言词依据搜集的公开化来削减和避免不合法取证现象的发作。
问:由谁来充任见证人最恰当呢?
答:律师。由于律师懂法,审问比什物依据的提取要杂乱得多,侦办人员的审问是否合法,只要拥有法
律常识的人才能够判别。别的,这样还能使“在侦办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延聘律师”这个法令规则能
够在最有含义的视点被充分利用。
问:怎样才能确保见证人的话是实在的呢?
答:见证人准则也不是毫无规矩的。这个规矩便是:榜首见证人有必要公平,第二要确保他不受搅扰,第
三假如见证人违反法令规则也要遭到赏罚,并且这个处分要加大。这就必定要建立起见证人有必要恪守的
法令规则。并且,假如说一个见证人不合适的话,咱们也能够要两个见证人。
问:见证人准则在世界各国是否有先例?
答:太遍及了。在许多国家,侦办阶段律师的效果之一,便是当见证人。乃至是有过之无不及,比方允
许被告人先见了自己的律师之后再接受审问。审问的时分也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答复问题前能够先
跟自己的律师商议,律师给了他主张之后,他再决议是否答复侦办人员的发问。
我国其实也是有见证人准则的。
《刑事诉讼法》规则,侦办机关在进行勘验、查看、搜寻、扣押的时分,
法令要求要有见证人在场。而我的想象,其实是把见证人准则扩展到了法庭依据的查询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