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区政府注销土地证决定行政复议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0 09:56[案情]
1990年11月,某县政府向童某颁布集体土地运用证(挂号面积为118平方米,另注明58.4平方米系超占面积,待补办用地手续后作暂时用地)。后经童某恳求,某县土管所将原集体土地运用证上挂号的面积改变为231.46平方米,并加盖公章。2001年2月,某区政府(前身为某县政府)以土管所逾越职权,私行更改土地证面积为由,根据1995年国家《土地挂号规矩》的规矩,作出了刊出该集体土地运用证的决议。2001年3月,童某恳求行政复议,恳求吊销区政府刊出其集体土地运用证的决议。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意图规矩吊销了区政府刊出该集体土地运用证的决议,并责令其在30日内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分析]
本案触及因适用法令法规过错和逾越职权形成违法行政的问题。适用法令法规过错首要表现在:1、应适用甲法而适用了乙法; 2、适用了无权适用的法令、法规;3、应一起适用数个法令、法规,但却没有悉数适用;4、适用了与法令或其他上一层次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5、适用了没有收效或现已失效的法令、法规。
逾越职权是指逾越了法令、法规明确规矩的权限规模行使职权。不管行为主体片面上是出于成心仍是过错,行为动机、意图是否合法、合理,只需行为客观上逾越了法定权限即构成逾越职权。逾越职权大多表现为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本案中,土管所改变集体土地运用权证挂号面积,是一种逾越职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矩:“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及运用权的承认挂号由县级人民政府享有,区政府承认土管所是越权行政,吊销改变挂号是正确的,但在适用法令时,根据了1995年的《土地挂号规矩》,而土管所的改变挂号行为发生在1992年。区政府用后法来判别前行为,违反了我王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准则。因而,复议机关吊销了区政府的刊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