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0:5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所。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出资兴修、出售的住所,在住所未出售之前,住所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力
1、转租权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转租房子,不需征得出租人赞同,但应当在签定转租合同前书面奉告出租人;未奉告出租人的,出租人能够免除租借合同。
2、转租金的确认权
房子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洽谈确认。
3、转让对房子的承租权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别人,应当事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赞同。
4、与有承租公房寓居权人的交流权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交流运用各自承租的房子,承租人应当事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赞同。
5、承租人户名的改变请求权
公有寓居房子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改变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赞同。
6、对出租人停止租借联系的对立权
二、公房承租权可否作为遗产承继
在答复公房是否具有承继权之前,咱们先来清晰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概念和特色。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品,它首要具有以下特色:
1、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是特别主体,是在国家机关或许国有、团体企、事业单位作业并到达必定作业年限的员工。
2、公有住房承租人与房管部分签定公有住房租借合同之后,承租人对该公有房子即具有了永久的占有权和运用权,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分不得停止公有住房租借合同。
3、公有住房租金仅仅为了保持房子修理的成本费用开销,远远低于市场价房子租金。
4、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力,即具有永久占有、运用、分配、转让等权力。
经过上述特征能够看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有了独立的私有财产的性质,其在性质上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类似。承租人作为权力人其权力遭到法令保护,这些法令权力包含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含承继。因而,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够作为承租人遗产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