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继承的房产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3:25【问】我父亲于1986年逝世。母亲没有改嫁,而是留在家中抚育子女奉养白叟。2001年3月我爷爷逝世。家里仍有奶奶在。但也近九十高龄了。1998年我家的房子被拆迁。到2001年4月时回迁至安顿房。由于曾经家里的物主写的是爷爷的姓名,所以计划这次办房子产权证时写妈妈的姓名。而去咨询时说我妈没有承继权。假如房产证办她的姓名要有承继和赠予两道手续。我知道承继法上尽管没说有承继权,但是按最高院的规则,我妈应该是有承继权的。问题是现在我怎么让办证单位承认我妈有承继权?
【回答】《承继法》第十二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因而您母亲应当有承继权。房产证处理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你的母亲能够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承继权的存在,然后依据法院的判定来处理房子产权的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