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15:04中国建设银行世界结算远期信用证事务办理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世界结算远期信用证事务办理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
(1998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3次行长办公会议经过)
第一条 为加强世界结算远期信用证事务办理,防备危险,标准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世界结算远期信用证事务经营危险办理的告诉》和国家外汇办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事务办理规则〉等规章的告诉》的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并审阅信用证单据后许诺在规则期限内实施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开证行”系指经国家外汇办理局和总行赞同开办世界结算事务的国内(不包含港澳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行内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及其所属分支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称“开证申请人”指经工商行政办理部门赞同挂号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施独立核算、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第五条 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事务实施余额总量和单笔两层操控,并按等级授权办理。超越总行授权的,逐笔上报总行批阅。
第六条 总行依据一级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上年度开证余额、事务质量及事务开展状况核定其远期信用证余额总量并定时进行核对。
第七条 开证行开立(包含对信用证金额或期限的修正,下同)单笔远期信用证限额规则如下:
(一)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内(含180天)的,按总行交易融资授权履行;
(二)信用证期限为180天以上、365天以内(含365天)的,凡收取100%保证金的,由一级分行批阅,凡未足额收取保证金的,逐笔报总行批阅;
(三)信用证期限超越365天的,不管金额巨细、保证金是否收足,均须逐笔报总行批阅。
第八条 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属世界商业贷款,列入国家外债计算,各分行须于每月10日前按附表一要求将上月本行远期信用证状况陈述总行,总行于每月15日前将全行体系上月远期信用证状况汇总报国家外汇办理局。其间365天以下(含365天)的属短期世界商业贷款,不
占用我行外债目标;365天以上的属中长期世界商业贷款,各分行必须在逐笔报总行检查赞同后报当地外汇办理部门,经赞同后方可开立。
第九条 超权限远期信用证开证事务,各行须按总行交易融资授权有关规则履行,以行发文方式上报总行批阅。上报内容按建总发[1998]13号文《关于标准交易融资事务批阅程序的告诉》中的有关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