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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3:1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许其他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送”,指明知是毒品而选用带着、邮递、运用别人或许运用交通工具等办法不合法运送毒品的行为。
可见,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与运送毒品罪实际上存在一般和特别的联系,运送毒品罪在客观上必定体现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因而两罪存在必定的竞合联系。
两罪的首要差异在于: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是运送毒品罪的弥补罪名,只要行为人不以进行运送毒品违法为意图或许作为运送毒品违法的连续而存在的,才能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不然应以运送毒品罪科罪处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依据已抄获的依据,不能确定不合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进行私运、贩卖、运送或许窝藏毒品违法的,才构本钱罪。如果有依据可以证明不合法持有毒品是为了进行私运、贩卖、运送、窝藏毒品违法的,则应当定私运、贩卖、运送或许窝藏毒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也予以明确规则:“不合法持有毒品到达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构成违法的数量规范,没有依据证明施行了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等违法行为的,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一起《纪要》还规则:“吸毒者在购买、运送、存储毒品进程中被捕获的,如没有依据证明被告人施行了其他毒品违法行为的,一般不该科罪处分,但抄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科罪。”
实践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还应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的实质在于行为人对毒品现实上的分配或占有,就“持有”的体现形状而言,“持有”既可以体现为静态的占有、藏有的行为,也可以体现为随身带着等动态的行为,“持有”的状况并不影响“持有”的建立。因而,应防止将但凡随身带着或许乘坐交通工具将毒品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均确定为“运送”行为;
二是关于毒品违法案子依据的确定,往往因为毒品、毒资等依据已不存在,或许被告人翻供,导致检查依据和确定现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要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符合,而且彻底扫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景象,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情〕
2006年9月10日,被告人刘某带着海洛因乘坐成都至德阳的客车,途经318国道时被捕获,当场抄获海洛因115克。检察机关对刘某以运送毒品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对其带着毒品的现实不持异议,但关于带着毒品的意图,其在侦办阶段供称是为了运送,庭审中翻供,辩称其是为了自己啃咬而带着毒品。被告人刘某的AC监测判定证明刘某确系吸毒人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确定被告人刘某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分金人民币1万元。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尽管不合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且在其乘坐交通工具途中并捕获,但因为“持有”也可以体现为随身带着等动态方式,因而,并不能以刘某随身带着并运用交通工具运送毒品为由,确定其构成运送毒品罪。
如前所述,本案确定的关键在于刘某持有毒品是否以进行运送毒品违法为意图或许作为运送毒品违法的连续而存在。从刘某在侦办阶段的供述来看,其带着毒品的意图很可能是为了运送,但因为刘某翻供,本案并无其他依据可以证明刘某持有毒品是以进行运送毒品违法为意图,也没有依据证明其持有毒品是运送毒品违法的连续,依据毒品违法依据检查的准则,只能确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因而,法院确定刘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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