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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0: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1998年6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8日起实施。确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作业实践,对履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说如下:
一、统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子包含: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1、凌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 2、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则的);3、优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则的);4、侵吞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则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2、不合法侵入住所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则的);3、侵略通讯自在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则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则的);6、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7、侵略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则的,可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在外);8、归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则的,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的案子。
对上列八项案子,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许以为对被告人或许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产业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现已作出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的案子。
第二条违法地是指违法行为发作地。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产业违法,违法地包含违法行为发作地和违法分子实践获得产业的违法成果发作地。
第三条刑事自诉案子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许两边是在港、澳、台寓居的我国公民或许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违法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许其他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以为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般刑事案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为不需求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能够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一人犯数罪、一起违法和其他需求并案审理的案子,只需其间一人或许一罪归于上级人民法院统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六条单位违法的刑事案子,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加的世界公约所规则的罪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统辖权。前款规则的案子由被告人被捕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船只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船只开始停靠的我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我国航空器内的违法,由违法发作后该航空器在我国开始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条在世界列车上的违法,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统辖协议确认统辖。没有协议的,由违法发作后该列车开始停靠的我国车站所在地或许意图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统辖。
第十一条我国公民在驻外的我国使领馆内的违法,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许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二条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违法,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寓居地或许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许公民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分的,由该外国人入地步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四条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定宣告前还有其他违法没有遭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统辖;假如罪犯服刑地或许新发现罪的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更为适合的,能够由服刑地或许新发现罪的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违法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违法,假如是在违法地捕获并发现的,由违法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假如是被缉拿押送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以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刑事案子,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动统辖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关于以为案情严重、杂乱或许或许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子,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议后,在案子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曾经书面恳求移交。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交恳求十日内作出决议。中级人民法院不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赞同移交决议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赞同移交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赞同移交决议书,并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赞同移交决议书后,应当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申述资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十八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子触及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统辖权的,能够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统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能够指定与提出恳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告诉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告诉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二十条现役武士(含军内在编员工,下同)和非武士一起违法的,别离由军事法院和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其他专门法院统辖;触及国家军事隐秘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下列案子由当地人民法院或许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统辖:(一)非武士、随军家族在部队营区内违法的;(二)武士在处理退役手续后违法的;(三)现役武士入伍前违法的(需与执役期内违法同时审判的在外);(四)退役武士在执役期内违法的(犯武士违背责任罪的在外)。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二、逃避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独任审判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也有权恳求上列人员逃避。
第二十四条审判人员自行逃避的,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议。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恳求审判人员逃避的,能够口头或许书面提出,由院长决议,并将决议奉告恳求人。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恳求人民法院院长逃避或许院长自行逃避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并将决议奉告恳求人。审判委员会评论院长逃避问题时,由副院长掌管,院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六条应当逃避的人员,自己没有自行逃避,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署理人也没有恳求其逃避的,院长或许审判委员会应当决议其逃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则提出逃避恳求的,恳求人应当供给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被决议逃避的人员对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在康复庭审前恳求复议一次;被驳回逃避恳求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对决议有贰言的,能够当庭恳求复议一次。
第二十九条不归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景象的逃避恳求,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恳求复议。
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逃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指使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许检察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参加过本案侦办、申述的侦办、检察人员,假如调至人民法院作业,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作业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加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三十二条上述有关逃避的规则,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逃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议。
三、辩解与署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子过程中,应当充沛确保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辩解权力。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托付担任辩解人:(一)被宣告缓刑和惩罚没有履行结束的人;(二)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在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许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则的人员,假如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许监护人,由被告人托付担任辩解人的,人民法院能够允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引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被托付为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解托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托付辩解人不得超越两人。在一起违法的案子中,一名辩解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解。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解人:(一)盲、聋、哑人或许约束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或许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托付辩解人而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为其指定辩解人:(一)契合当地政府规则的经济困难规范的;(二)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自己确无经济来源,其家族经屡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当辩解律师费用的;(四)一起违法案子中,其他被告人已托付辩解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子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以为申述定见和移交的案子依据资料或许影响正确认罪量刑的。
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解权,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记载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说第三十六条规则景象之一,回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为其辩解,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被告人需另行托付辩解人,或许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解人。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指定的辩解人,应当是依法承当法律援助责任的律师。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解律师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事实的资料供给方便,并确保必要的时刻,其他辩解人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查阅、摘录、仿制本案所指控的违法事实的资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评论记载及有关其他案子的头绪资料,辩解律师和其他辩解人不得查阅、摘录、仿制。
此司法解说现已悉数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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