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7:56
发布部分: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经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加强对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处理,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是以协作制为根底,员工入股,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组成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和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构成的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遵从自愿入股、自主经营、民主处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利益同享、危险共担的准则。
第五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依法获得法人资格,员工及其他出资者(以下总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当职责,企业以其悉数财物对其债款承当职责。
第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承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依法进行的监督处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二章 企业的建立第七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立,能够采纳新组成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居民自愿组合,以资金、什物、技能等入股,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或许服务的新办股份协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处理挂号手续。法令、法规规则建立企业应当处理有关批阅手续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征得企业财物所有者和员工(代表)大会赞同,由企业向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经检查赞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核准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向检查、核准部分供给下列文件:(一)请求陈述;(二)企业规章;(三)财物所有者的定见和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抉择;(四)企业财物评价陈述或许验资证明;(五)检查、核准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有必要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居处;(二)企业建立方法;(三)企业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本;(五)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六)股东权力和责任;(七)收益分配及亏本分管方法;(八)企业处理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企业闭幕事由与清算方法;(十一)需求清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股分协作制企业予以挂号,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型栏内注明“股份协作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日期。
第三章 产权界定第十三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组成清产核资组,吸收企业出资者参与,在主管部分指导下,整理原有企业的债款、债款,核实企业悉数财物(包含有形财物和无形财物),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财物产权。有国有财物的,在进行财物评价后,由清产核资组会同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界定产权。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不得将公有财物无偿或低偿转让给个人。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组在清产核资和财物评价后,按下列准则界定原有企业净财物产权:(一)国家出资及其出资收益构成的财物,其产权归国有财物处理部分持有;
经1994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实施。
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习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求,加强对股份协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处理,促进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试行方法。
第二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是以协作制为根底,员工入股,实施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组成的股份协作制企业和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构成的股份协作制企业。
第四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遵从自愿入股、自主经营、民主处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利益同享、危险共担的准则。
第五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依法获得法人资格,员工及其他出资者(以下总称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当职责,企业以其悉数财物对其债款承当职责。
第六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恪守法令、法规,承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依法进行的监督处理。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
第二章 企业的建立第七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的建立,能够采纳新组成和原有企业改组两种方法。
第八条 两个以上城乡居民自愿组合,以资金、什物、技能等入股,一起从事生产经营或许服务的新办股份协作制企业,由发起人向当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请求处理挂号手续。法令、法规规则建立企业应当处理有关批阅手续的,从其规则。
第九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协作制企业,有必要征得企业财物所有者和员工(代表)大会赞同,由企业向主管部分提出请求,经检查赞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分核准后,到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向检查、核准部分供给下列文件:(一)请求陈述;(二)企业规章;(三)财物所有者的定见和员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抉择;(四)企业财物评价陈述或许验资证明;(五)检查、核准部分要求供给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股份协作制企业规章有必要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居处;(二)企业建立方法;(三)企业经营范围;(四)企业注册资本;(五)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六)股东权力和责任;(七)收益分配及亏本分管方法;(八)企业处理机构及其发生方法、职权、议事规则;(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企业闭幕事由与清算方法;(十一)需求清晰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对契合本方法规则的股分协作制企业予以挂号,发给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型栏内注明“股份协作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建立日期。
第三章 产权界定第十三条 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应当组成清产核资组,吸收企业出资者参与,在主管部分指导下,整理原有企业的债款、债款,核实企业悉数财物(包含有形财物和无形财物),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财物产权。有国有财物的,在进行财物评价后,由清产核资组会同国有财物处理部分界定产权。乡镇、村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属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协作制企业,不得将公有财物无偿或低偿转让给个人。
第十四条 清产核资组在清产核资和财物评价后,按下列准则界定原有企业净财物产权:(一)国家出资及其出资收益构成的财物,其产权归国有财物处理部分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