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变更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3:52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上市部(1998)51号深圳、上海证券买卖所: 为标准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支撑有实力的企业对上市公司依法进行控股收买,防备和化解相关危险,现就买卖地点检查上市公司首要股东改变应当改善和加强的若干事项告诉如下: 一、买卖地点依据《上市规矩》特别辅导第一号对30%以下股权转让的检查中,对受让方在受让后直接或许直接持有股份到达控股位置的,应要求受让方具体陈述其控股后的运营、重组方案,并要求其对施行该方案过程中受让方所应实行的职责和承当的职责予以许诺。买卖所应当对受让方许诺予以存案,并监督其实行许诺。 二、关于受让方属非国有企业或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对其股权转让行为及运营、重组方案进行要点检查。关于受让方的主营业务范围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一致,受让后将对上市公司的原主营业务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我部通报情况。 三、应检查受让方是否有长时刻持有受让股份的许诺(建造受让方持有时刻应在3年以上),关于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在一年内又转让的,应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