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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制度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初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19:30
[内容提要]在我国民法理论中,合同改动特指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作改动,合同仍坚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令比较,我国的合同改动准则有自己的特征,但也存在缺点。为此,提出了立法建议。一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恳求权的根底不是合同改动准则。[关键词]合同改动;合同更改;立法例;形式改动;建议;恳求权一、合同改动的根本理论问题剖析我国民法理论以为,合同改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改动,包含合同内容的改动与合同主体的改动。合同内容的改动,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动的现象。合同主体的改动,是指合同联系坚持同一性,仅转换债款人或债款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改动,不论是改动债款人,仍是债款人,都发作合同权力责任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力的转让、合同责任的转让、合同权力责任的归纳转让。对此种改动,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讨目标。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改动仅指合同内容的改动。依据合同内容的改动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改动区分为债的要素的改动(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改动)[1]和非要素的改动。债的要素的改动,是指给付发作重要部分的改动,由此导致合同失掉同一性。一般以为,债的要素改动指的是合同标的改动。非要素的改动,指的是未使合同失掉同一性,包含,但不限所以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实行地址的改动,实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改动作为合同更改的领域。由于,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力责任指向的目标。合同的标的决议合同的性质,决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力责任,假如标的改动,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作改动,当事人世的债款债款性质也发作变化,合同联系就失掉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改动为彼种合同。总结一下,能够将合同改动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作改动,合同仍坚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改动,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改动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除宿债,另创新债以代替宿债的行为。其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含债款人的更改(即债款让与)、债款人的更改(债款承当)、合同标的更改(改动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改动租借为生意),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略仿罗马法。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改动,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改动不同。合同的更改,发作旧合同消除和新合同发作的作用;而依据合同改动,合同联系依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作改动。因而,合同更改是债的消除原因,而合同改动并不导致债的消除。[3]需求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则了债款转让、债款承当及债款改动合同,而没有选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功效甚少。[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改动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运用债款更新这个概念。债款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从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建议的),这个债要被消除并由新的债代替之。一般,只有当代替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运用该概念。依据更为遍及的实践,该当事人有必要是已被革除的原责任人或许原债款人的代替者。[5]一般来说,在英美法理论上,债款更新简直与代替合同是同义语,而代替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能,同理,债款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能。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代替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处理的一种方法。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洽谈改动相相似。二、比较法上的剖析在立法上直接规则合同改动的国家只占少量,其间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公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则了合同的改动。第450条规则了合同改动的依据,即协议改动、依据当事人一方的恳求合同能够依法院的判定而改动;第451条则规则了形式改动而引起合同改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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