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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限购令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6:42
案情:
2008年从外地来济南作业的李某,经过一中介公司,同房主刘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一份,约好刘某将坐落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房产一套卖给李某,合同签定后,李某付出了悉数购房款58万元,刘某将房产交付给李某寓居运用至今。依据合同约好,待刘某拿到房产权属证书后帮忙李某处理过户手续。2012年头,房主刘某获得房子权属证书。5月份,刘某以买方是外地人,不具有在济南购房资历为由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房子买卖合同》,返还房产。
律师说法: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本案中,两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内容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为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
李某作为买受人虽不具有《关于贯彻执行产品住宅限购方针有关问题的告诉》中规则的在济南购房资历,但在该《告诉》施行之前,两边现已就房子缔结《房子买卖合同》,且李某已按约向刘某付出购房款并实践占有运用房子,故对刘某要求免除其与李某之间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应当予以支撑,相应合同应当持续实行。
相关法令知识:
合同无效的景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施行的;
(二) 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施行的;
(三) 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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