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8 13:12
发布部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依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批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挂号办理法令〉的决议》批改)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企业法人挂号办理准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准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建立实施依法直接挂号制。投资者能够先挂号注册建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请求建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则处理。 相关法规:        第二章 挂号主管机关    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挂号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各级挂号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不合法干涉。    第五条 企业法人挂号实施属地挂号办理。建立企业法人应当向其居处地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    第六条 建立下列企业法人有必要向省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挂号:(一)全国性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建立的分支机构;(二)全省性企业;(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事务的企业。    第七条 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法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授权的挂号主管机关请求挂号。 第三章 建立挂号    第八条 凡企业称号中运用“我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当由省工商行政办理局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称号中运用“海南”字样的,应当由企业所在地挂号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办理局核准。挂号主管机关依法维护企业称号、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九条 请求企业法人挂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历证明;(二)投资者签章的安排规章,集团公司的安排规章有必要由其成员企业一起签章。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建立的企业法人,除提交前款规则的文件、证件外,还有必要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安排规章有必要契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则。规章中应当载明下列首要事项:(一)称号和居处;(二)财物类型;(三)注册资本数额及其来历;(四)出资方法、出资份额、出资期限;(五)运营范围、生产规模、运营期限;(六)安排机构的发作、方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七)法定代表人发作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政办理准则和利润分配方式;(九)劳作用工准则;(十)规章批改程序;(十一)分支机构情况;(十二)停止程序。集资建立的企业法人,其安排规章除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载明各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企业法人的安排规章,经挂号主管机关核准,即发作效能。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法人,由投资者提出请求,挂号主管机关从收到请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挂号或许不予挂号的决议。准予挂号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法人建立日期。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