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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结婚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3:44
案情:
    腾某属轻度智能残缺,轻度精力发育迟滞,2007年7月3日偶尔识得郭某,3日后,腾某与郭某到民政局收取成婚证。同年8月,腾某爸爸妈妈发现此事,以腾某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法院宣告请求腾某与郭某的婚姻无效。
    分析:
    法院该怎么处理有以下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腾某属轻度智能残缺,轻度精力发育迟滞,为约束行为能力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腾某患的不是不行成婚的病症,仍是有必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作为约束行为能力人的腾某也应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力。
    第二种定见以为,这一案子尽管不符合《婚姻法》的4种婚姻无效的规则,可是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则,由于腾某与郭某之间施行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由于腾某对她的婚姻的认知为约束行为能力,她的婚姻登记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附和。因此,腾某独自处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可视为无效。
    笔者附和第一种定见。由于首要,《婚姻法》和《民法通则》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联系,在此案中应该适用特别法《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其次,腾某的景象并不归于《婚姻法》的4种景象,那么法令没有规则的就应当是可行;最终,与其像第二种定见那样“维护”约束行为能力人,还不如“充沛尊重”约束行为能力人,尊重其自己的主意,以人为本,信任其挑选必定是最有利于本身利益的。
 作者:铅山县人民法院 何前驱 欧阳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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