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税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与竞合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04:43
职责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令部分规则的职责,契合两个以上的职责构成要件,法令因而对该行为人课以两种以上形状的法令职责的情况。职责竞合是指因为某一法令现实的出现,导致发作两种以上的职责形状,而且数个职责之间存在彼此抵触的现象。职责聚合是税务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的常态,纳税人的一项税务违法行为又构成涉税违法行为的,既要承当相应的税务行政职责,又要承当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职责。竞合往往多见于多个民事职责之间,但因为我国税收准则尚不完善,法令主体的堆叠等原因,有些形状上聚合的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实质上是一种竞合联络。在触及违法的税务争议案子中整理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的联络十分重要却又十分复杂,是厘清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刑事没收的联络的根底和中心,对保证纳税人公正、合法地承当职责,有用维护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含义。听讼网律师依据近期一则典型税案对税务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的聚合和竞合联络进行扼要剖析。
一、案子简介
2010年7月至9月,李某以A公司名义参加某大型国有企业的网络安全信息系统项意图前期证明、技能计划制造及揭露招招标。为使A公司顺畅中标,李某先后联络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四家公司,由李某一致组织制造招标文件、承当相关费用,帮忙A公司进行围标。之后,A公司顺畅中标,中标项目金额总计9166万元。
2010年11月,李某在北京市H区树立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及实行董事。之后,甲公司与A公司签定技能服务合同,由甲公司承建A公司中标的网络安全信息系统项目。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李某经过其实践操控的甲公司从上述项目中获利3448万元。
2011年8月,甲公司为少交纳税款,经李某与北京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洽谈,约定在两边不发作实践货品买卖的情况下,由北京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取开票金额8%的费用。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北京乙公司共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1份,税额542万元,价税算计3733万元。
2013年9月5日,北京市H区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犯勾结招标罪对其立案侦查。2013年9月6日H区公安机关决议对李某在指定居所施行监视居住。2013年10月30日,李某向公安机关照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把握的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00余万元的现实。
2013年11月,北京市H区国税局稽察局对甲公司施行税务稽察。2014年3月4日H区公安机关对李某施行拘捕。2014年8月,北京市H区国税局向甲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议书》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决议书》,确认甲公司与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甲公司将部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形成国家税款丢失金额为482万元的现实,决议甲公司应当补缴增值税税款482万元,并处甲公司482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金额。2014年北京市H区国税局2014年11月4日、12月4日作出扣押决议、强制实行决议,扣缴甲公司121万元税款。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H区人民检察院就李某涉嫌犯勾结招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甲公司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H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2月3日H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12月16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
2015年2月4日,H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定:(1)甲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2)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勾结招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决议实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3)对甲公司、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所得482万元和李某勾结招标不合法所得3448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二、点评
(一)整理甲公司与李某别离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
1、甲公司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
依据刑事一审判定书以及《税务处理决议书》《税务行政处罚决议书》,甲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并现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承当补缴增值税税款482万元、交纳税务行政处罚金482万元的行政职责以及交纳赏罚罚金100万元的刑事职责;一起,对甲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得的未缴税款不合法所得482万元予以追缴。
2、李某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
依据刑事一审判定书,李某存在勾结招标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并现已构成勾结招标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承当有期徒刑兼并刑期五年六个月以及罚金100万元;一起,对李某因勾结招标获得的不合法所得3448万元予以追缴,对李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获得的未缴税款不合法所得482万元予以追缴。
(二)职责聚合与职责竞合之间的差异
法令职责作为法令施行的保证机制,是法令完结的重要构成部分,依据其法令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刑事职责、行政职责、民事职责及违宪职责等类型,不同职责类型对应不同的法令部分。法令系统的日益复杂化、不同法令部分之间的穿插使得一个行为或许现实往往触及多个法令部分,所对应的法令结果也出现出不同的法令职责方式,发作职责的聚合或许竞合联络。
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的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刑事与行政两层违法性,且一起具有二者不同性质法令职责的构成要件,而由行为人一起承当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性质法令职责的景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某公司施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我国税收方面的行政法令法规,另一方面又违反了刑法,契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因而,该公司既要承当行政违法职责,又要承当刑事职责。职责聚合发作的原因首要在于违法行为主体具有两层身份,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两层违法性,税务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具有两层性,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具有独立性和非排他性。
通常情况下,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不会发作竞合,大多以聚合的样态出现,但也有破例。职责竞合首要存在于民事职责中,是指当事人的一致行为或许依照不同的民事法令标准而承当数个不同的法令职责。以侵权为例,侵权人施行了一个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民事法令标准,构成两个以上的民事职责,因为数个民事职责之间彼此抵触,不法行为人终究只就其所施行的不法行为承当一个民事职责。因为民事职责的中心含义在于添补丢失,因而,当不同标准一起构成而且一起指向一种危害的添补时,这些标准所发作的法令结果就发作彼此抵触的联络,终究采何种标准到达丢失添补的意图,通常是由权益受害人经过请求权的行使来确认。
当然,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中也会有一些竞合的情况发作。例如本案中甲公司的行政补税职责和刑事没收不合法所得职责,两个职责均指向国家税款丢失的添补,因而会发作抵触联络。可是,国家是一个抽象概念,相关国家机关应当代表国家行使权利丢失的“追偿”,假设税务机关和法院均要求公司承当上述两个职责,则一份丢失的添补存在两个法令主体以及两份法令职责,必然导致不公正。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职责与行政职责也会发作竞合的联络,需求在准则上树立清晰的联接机制加以解决。
(三)本案中税务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的聚合与竞合
1、甲公司的行政处罚职责与罚金职责存在聚合联络
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决议书》以及刑事一审判定,甲公司应当承当482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金额以及100万元的刑事罚金。因为税务行政处罚职责与刑事职责具有独立性和非排斥性,因而此两类法令职责之间存在聚合的联络,两类职责一起存在,职责承当主体有必要一起对这两项职责予以别离承当。
可是,需求留意的是,虽然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出现的是聚合联络,我国规则了行刑相抵的准则,意图是为了合理下降职责主体的担负,平缓社会矛盾,防止对职责主体过重的赏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违法行为构成违法,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现已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据此条之规则,甲公司因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违法行为现已需求承当482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因而,法院判定的100万元罚金从作用上看现已不需求实行。当然,行刑相抵的准则受到了一些质疑和批判,其准则合理性和正当性存在讨论的空间。
2、甲公司的补税职责与没收不合法所得存在竞合联络
依据《税务处理决议书》以及刑事一审判定,甲公司应当承当补缴税款482万元的行政职责,一起,法院有权对甲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的未缴税款不合法所得482万元予以追缴。虽然从职责形状上看,甲公司的补税职责以及没收不合法所得职责出现出一种聚合情况,即两种职责别离在《税务处理决议书》以及刑事一审判定书中确认,但从实行视点考虑,甲公司只需承当“一次”上缴482万元税款的职责,无需在现已补缴482万元税款之后又要承当被没收482万元不合法所得的职责。因而,甲公司的行政补税职责与没收不合法所得刑事职责实质上存在着竞合的联络。本案中,因为2014年12月4日,北京市H区国税局现已强制实行甲公司121万元税款,因而,甲公司针对补税职责以及没收不合法所得职责所需承当的终究金额仅为361万元。
惋惜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与税收征管法就上述两类法令职责的竞合联络并没有清晰的表述和规则,反而相关的法令标准之间存在着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则,“没收产业的判定,不管附加适用或许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实行;在必要的时分,能够会同公安机关实行。”据此条规则,甲公司的补缴482万元税款的职责实行主体是法院,公安机关会同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纳税人未依照规则的期限交纳或许解缴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期限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同意,税务机关能够采纳强制实行办法。”据此条,北京市H区国税局也有法定的权利来追缴本案中甲公司应补缴的税款。针对同一实行标的却存在着两个法令主体是税法系统的一个缝隙。本案中,因为法院必然会依据税务机关确认的施行判定没收产业,因而,税务机关能够只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议书》,追缴应补缴税款的法令行为交由法院行使更为合理。未来税收征管法应当对此两类法令职责的有序联接作出清晰规则。
归纳1、2点的剖析,甲公司实践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是由税务机关实行税务行政处罚金482万元以及由人民法院追缴不合法所得361万元。
(四)一审判定后应当怎么组织职责承当才能将丢失降至最低
1、清晰职责竞合联络,防止甲公司重复承当职责
据前述,《税务处理决议书》确认的甲公司应当承当的补税职责与刑事一审判定书判定的甲公司应当承当的没收不合法所得职责是竞合联络,甲公司应当先行向法院实行没收职责,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施行查封、扣押等帮忙办法。法院完结没收追缴并将赃物予以上缴国库后,甲公司的补税职责应当革除。因为本案中北京市H区国税局已在刑事一审判定书作出之前强制扣缴了甲公司的未缴税款121万元,因而,法院仅可就税务机关没有实行的361万元不合法所得予以追缴和没收。总归,法院不得再行向甲公司追缴482万元的全额不合法所得,法院实行结束后,税务机关也无权再行要求甲公司实行补税职责,不然,甲公司将会不妥地重复承当法令职责。
2、甲公司应当争夺先交纳行政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则了行政处罚金能够折抵罚金,可是没有规则罚金能够折抵行政处罚金,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罚金能够折抵行政处罚的规则。因而,根据法令危险操控和丢失最小化准则,甲公司应当争夺先行交纳行政处罚金,而不是先行交纳刑事罚金,行刑相抵后,能够减轻相应的经济担负。
3、合理组织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职责承当
本案中因为甲公司应当承当的经济职责十分沉重,资金流面对严峻的应战,因而,能够考虑组织甲公司施行破产程序,消除甲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从而使甲公司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消除去。李某除被没收的不合法所得之外的剩下产业,应当清晰来历以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联络,要充沛维护李某一切的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络以及李某近亲属一切的与本案没有直接联络的产业,防止被公安机关不妥扣押以及法院不妥地强制实行。
小结
本案中,法院以及税务机关确认的现实清楚清晰,刑事一审判定的科罪量刑正确恰当,唯有被告人李某以及甲公司的不合法产业的扣押、强制实行比较紊乱,金额尚不终究清晰,法令主体有堆叠现象。究其原因,就在于《税务处理决议书》和刑事一审判定将补税的行政职责以及没收不合法所得的刑事职责设定成聚合的联络,而实践上,该两类职责应当是一种竞合联络,而且能够经过必定的程序联接防止职责堆叠的发作。而正确剖析职责的联络,是刑事一审判定后合理实行相关经济职责的根底。因而,税务律师在处理涉税刑事案子时,要特别重视案子实行过程中行政职责与刑事职责之间的联络,清晰纳税人终究应当承当的法令职责,正确核算职责金额,保证纳税人与案子无关的产业的安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