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45
很多人都呈现过身份证件丢失的状况,而且怕证件被不法分子使用。那么被冒名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应当承当相应职责吗?法令是怎样规则的?下文听讼小编为咱们具体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网友咨询:
我的身份证从前掉过,今年年初,外省的某国税局向我发出通知要求我补缴某公司拖欠的税款。这件事让我很困惑,我被冒名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后,还应承当该公司的相应职责吗?
律师回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29条之规则:冒用别人名义出资并将别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冒名挂号行为人应承当相应职责;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未实行出资职责为由,恳求被冒名挂号为股东的人承当补足出资职责或许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提示:
日子中,大多数人都有丢失证件、收据的状况呈现,有些不法分子使用别人丢失的证件进行挂号以躲避行政机关处理,到达不法意图。为了防止呈现上述状况的发作,主张证件等灵敏物丢失后应立即处理挂失、登报、补办等手续,以阻断不法权力担负的延伸。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具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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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身份证从前掉过,今年年初,外省的某国税局向我发出通知要求我补缴某公司拖欠的税款。这件事让我很困惑,我被冒名成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后,还应承当该公司的相应职责吗?
律师回答: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29条之规则:冒用别人名义出资并将别人作为股东在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冒名挂号行为人应承当相应职责;公司、其他股东或许公司债权人以未实行出资职责为由,恳求被冒名挂号为股东的人承当补足出资职责或许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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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中,大多数人都有丢失证件、收据的状况呈现,有些不法分子使用别人丢失的证件进行挂号以躲避行政机关处理,到达不法意图。为了防止呈现上述状况的发作,主张证件等灵敏物丢失后应立即处理挂失、登报、补办等手续,以阻断不法权力担负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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