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5:37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权力遭到危害,应当行使诉权的公司回绝或怠于行使权力时,公司股东能够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令准则。该准则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补偿公司管理结构缺点及其他救助办法缺乏的必要手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对域外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的考量市场经济兴旺的国家和区域均在公司法中规则了股东代表诉讼准则,其间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其股东代表诉讼准则规划的首要内容如下:(一)申述股东的资历。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避免股东滥诉,各国和区域法令一般都对申述股东的资历从持股期限进步行了约束,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1、持股期间的约束。美国采纳“一起具有股份”准则,即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从被告对该公司施行危害行为起至诉讼判定之时都继续具有公司的股票。该准则意在避免有人在获悉公司遭受危害之后成心买入股票而经过诉讼牟利的投机行为。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选用简略的固定期限约束。《日本商法》第267条第1款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是持有股份六个月以上的股东。为了证明持股达六个月以上,记名股东有必要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为股东超越六个月,无记名股东则有必要将股票存放于公司达六个月以上。但假如公司建立未满六个月,则只要在公司建立后继续持有公司股票者就能够提申述讼,不须受持股六个月期限的约束。我国台湾区域公司法第214条规则,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持有公司股票达一年以上。2、股份数的约束。美国和日本都没有对股东的最少持股数作出约束,因而,持有最小单位股者都能够提起代表诉讼。但我国台湾区域区域公司法第214条规则了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有必要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比例。(二)诉前救助。因为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为原公司内部监督体系失灵规划的弥补救助,因而其适用的条件是公司内部救助手法的竭尽。竭尽公司内部救助指的是股东在公司遭到违法行为危害后,不能当即直接提申述讼,而有必要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头进行诉讼的恳求,只要在恳求已失利或注定失利、救助已失利或注定失利时,股东才能够代表公司提申述讼。竭尽内部救助的程序含义在于:1、尽量保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结构,给公司有关机关一个履行责任的时机。2、经过程序缓冲,过滤掉不成熟的代表诉讼,给股东更多“三思而后行”的空间,使诉讼行为愈加理性。3、直接赋予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力,易使公司有关机关随时处于“被迫诉讼”要挟的地步,且竭尽诉前救助能够削减股东不负责任的“敲诈性”诉讼。对该项准则,各国法令一般规则了股东要求公司提出诉讼的恳求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特定机关作出。因为各国公司管理结构不尽相同,公司内部负有首要监督责任的机关,即救助诉诸的目标也不尽相同。美国大多数州的公司立法要求代表诉讼的申述股东有必要先恳求公司董事会申述,待此恳求无作用后,才能够提起代表诉讼。美国的公司结构归于“二元形式”,公司内部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关,董事会一起兼有监督责任,因而,董事会成为大多数州法令规则的救助诉诸目标。别的,美国还有部分州的公司立法将股东大会作为救助的诉诸目标。大陆法系公司法一般规则有专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区域亦不例外。监事会有对危害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申述讼的权力和责任。因而,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区域区域,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有必要先恳求公司监事会进行诉讼。(三)此类诉讼的当事人。在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申述,因而在诉讼中,公司自身将处于一个奇妙的位置,使得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比起一般的诉讼愈加杂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