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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03:28
近几年以来,我国政府一直在着重而且不断推动法治建造,而在法治建造进程傍边,各类案子的审理进行规范化无疑是重中之重,这对每一个案子的审理期限有一个严厉的履行要求,那么怎么严厉履行案子审理期限?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案子审理期限怎么做到严厉履行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拘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履行案子审理期限准则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子,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还需延伸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能够再延伸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子,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历案子必须在推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只磕碰、共同海损案子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本院院长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子,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议不服请求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则,不受上述案子审理期限的约束。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子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子的规则处理。
能够看到关于严厉履行法定审理期限更多的要求是在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谨守法律规则的期限,不允许存在私家只是为了自己私自的意图或许诉求就私行不恪守审理期限的行为。而遇到这样行为的当事人,也能够联络律师帮助进行处理。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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