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有什么意义以及保护的相关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09:11
著名商标是指在商场上享有较高名誉并为相关大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关于顾客而言,著名商标代表着杰出的产品质量和商业诺言;关于厂家和商家而言,著名商标意味着较高的商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跟着著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含义,对它的维护成为世界社会所重视的热点问题。在世界规模内和谐对著名商标的法令维护,成为有关的世界组织的工作重点。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都表现了一个一起的主题,即不只需维护著名商标,而且要为其供给高于一般商标的维护。对著名商标供给高水平的维护是著名商标维护的实质内容。
一、对著名商标维护的若干问题讨论
1、在扩展维护规模上。著名商标注册人具有阻止权,除了阻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阻止他人在非相似产品上注册或运用其著名商标和有权阻止他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维护上以及商标运用中的维护。关于这一点,《巴黎条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运用中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准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或运用国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国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阻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答应提出吊销这种商标注册的恳求,不该规则时刻束缚。从《巴黎条约》的规则至少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对著名商标在必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准则的束缚。在必定期限内能够恳求吊销那些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阻止运用的恳求。关于歹意抢先注册他人著名商标的行为,著名商标的权力人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吊销其商标注册。
3、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巴黎条约》第六条规则:请求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令决议。但是,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不能一味在本国请求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回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含请求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根据该项规则的要求,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没有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立根据注册准则和请求在先准则在该国现已提出请求的、注册的或运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逾越了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根据注册准则而获得的束缚。也就是说,《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表现在,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要求成员国之间彼此维护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
二、针对扩展维护规模的需要对著名商标实施“跨类维护”。
跨类维护的实践需要来自于:由于著名商标诺言卓著,深受顾客喜欢和信任。因而,虽然权力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相似产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运用著名商标,运用著名商标的诺言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著名商标的明显性大大淡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而遭到危害。就某个详细商标而言,予以维护的规模终究多宽,是“跨类维护”、“全类维护”,仍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符号,应依该商标的明显性以及著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明显特征,法令对它的维护规模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明显性差的商标,相同著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著名度低的商标受维护规模宽。
三、淡化和反淡化维护的问题
跟着信息技术的开展,对他人著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开展为注册为域名。因而,现在世界上盛行着一种著名商标反淡化维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仅有对商标淡化准则拟定了专门法令的国家,其将淡化界说为:削减、削弱著名商标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明显性的行为,不论在著名商标一切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赛联系或许存在混杂和误解的或许性。浅显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然后导致著名商标的明显性与吸引力弱化。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维护是商标运用中的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淡化能够严峻腐蚀乃至损坏企业的商标、商号、产品外包装的差异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使得具有这些经营符号的企业遭到消极影响。因而,对经营符号进行反淡化维护将有利于按捺他人对这些符号的不正当运用。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违背诚实信用商业常规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其与一般的不正当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首要是经过专门的反淡化的拟定法予以标准。在其他一些国家,有的如日本经过反不正当竞赛法,有的如法国则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则来阻止对著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令规则。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著名商标特别维护,避免继商标著名今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运用而导致该著名商标的名誉和明显特征被玷污或降低。因而,反淡化的一个杰出特点是:立足于维护商标权力,不考虑顾客混杂产品的或许性;所阻止的行为不再是诈骗地误导顾客,而是运用商标自身,即只需他人将商标应用到产品上,即便顾客对实践产品不发生混杂,商标一切人也有权阻止。由于假如该产品的质量欠安乃至低质,顾客或许会对商标一切者有不良观点,并有或许阻碍商标一切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商场。可见,反淡化维护的底子方针是阻止竞赛者从他人的名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根据是商标诺言价值。一个商标一旦著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首要功用不再是对来历的差异,而是表现一切者的诺言和名声。因而,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恳求法令维护。这种维护不只仅是为了避免混杂而是为了避免著名商标的名誉遭到不法竞赛的危害,即避免商标被减弱或玷污。可见,反淡化将著名商标的受维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维护具有特别商场开辟价值的商标名誉不受危害,保证商标一切人进入相关商场。
一、对著名商标维护的若干问题讨论
1、在扩展维护规模上。著名商标注册人具有阻止权,除了阻止他人在同一种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之外,还有权阻止他人在非相似产品上注册或运用其著名商标和有权阻止他人将其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运用。
2、在商标注册程序上的维护上以及商标运用中的维护。关于这一点,《巴黎条约》第6条之二确立了在商标注册程序中以及在商标运用中对著名商标的维护准则。该条规则:本联盟各国许诺,如本国法令答应,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恳求,对商标注册或运用国机关以为在该国现已归于有权享用本国条约利益的人一切而著名,而且用于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商标构成拷贝、拷贝或翻译,易于发生混杂的商标,回绝或吊销注册,并阻止运用。在商标的首要部分构成对著名商标的拷贝或拷贝,易于发生混杂时,也应适用这些规则。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的期间内,应答应提出吊销这种商标注册的恳求,不该规则时刻束缚。从《巴黎条约》的规则至少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对著名商标在必定程度上不受注册在先准则的束缚。在必定期限内能够恳求吊销那些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许相似的商标注册,并可提出阻止运用的恳求。关于歹意抢先注册他人著名商标的行为,著名商标的权力人能够在任何时候恳求吊销其商标注册。
3、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巴黎条约》第六条规则:请求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本联盟各成员国的本国法令决议。但是,对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在本联盟任何成员国中所提出的商标注册请求,不能一味在本国请求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回绝或是其注册失效。在本联盟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含请求人所属国中注册的商标无关。根据该项规则的要求,一个商标在某一国家没有注册,但它所具有的知名度,足以对立根据注册准则和请求在先准则在该国现已提出请求的、注册的或运用的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里,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逾越了商标法对一般商标权所要求的特定地域内,根据注册准则而获得的束缚。也就是说,《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特别维护表现在,突破了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准则和注册准则,要求成员国之间彼此维护没有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
二、针对扩展维护规模的需要对著名商标实施“跨类维护”。
跨类维护的实践需要来自于:由于著名商标诺言卓著,深受顾客喜欢和信任。因而,虽然权力人以外的其他人是在非相似产品或服务上注册或运用著名商标,运用著名商标的诺言获取不正当利益,必将使该著名商标的明显性大大淡化,权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因而遭到危害。就某个详细商标而言,予以维护的规模终究多宽,是“跨类维护”、“全类维护”,仍是扩展到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符号,应依该商标的明显性以及著名程度而定。独创性高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明显特征,法令对它的维护规模要大于没有独创性因而明显性差的商标,相同著名度较高的商标要比著名度低的商标受维护规模宽。
三、淡化和反淡化维护的问题
跟着信息技术的开展,对他人著名商标的“抢先注册”现象,已从传统的注册为商标开展为注册为域名。因而,现在世界上盛行着一种著名商标反淡化维护理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仅有对商标淡化准则拟定了专门法令的国家,其将淡化界说为:削减、削弱著名商标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明显性的行为,不论在著名商标一切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赛联系或许存在混杂和误解的或许性。浅显的说,所谓“淡化”是指在非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然后导致著名商标的明显性与吸引力弱化。对著名商标的反淡化维护是商标运用中的维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淡化能够严峻腐蚀乃至损坏企业的商标、商号、产品外包装的差异性特征和广告价值,使得具有这些经营符号的企业遭到消极影响。因而,对经营符号进行反淡化维护将有利于按捺他人对这些符号的不正当运用。淡化不只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就其实质而言是违背诚实信用商业常规的不正当竞赛行为。其与一般的不正当行为不同的是,对淡化行为首要是经过专门的反淡化的拟定法予以标准。在其他一些国家,有的如日本经过反不正当竞赛法,有的如法国则适用民法中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则来阻止对著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我国对此尚无法令规则。
反淡化立法旨在给予著名商标特别维护,避免继商标著名今后,因第三人的注册或运用而导致该著名商标的名誉和明显特征被玷污或降低。因而,反淡化的一个杰出特点是:立足于维护商标权力,不考虑顾客混杂产品的或许性;所阻止的行为不再是诈骗地误导顾客,而是运用商标自身,即只需他人将商标应用到产品上,即便顾客对实践产品不发生混杂,商标一切人也有权阻止。由于假如该产品的质量欠安乃至低质,顾客或许会对商标一切者有不良观点,并有或许阻碍商标一切者在将来把商标用于不同商场。可见,反淡化维护的底子方针是阻止竞赛者从他人的名誉中不正当地获利,其理论根据是商标诺言价值。一个商标一旦著名,便获得了独立价值,其首要功用不再是对来历的差异,而是表现一切者的诺言和名声。因而,商标可脱离产品和服务恳求法令维护。这种维护不只仅是为了避免混杂而是为了避免著名商标的名誉遭到不法竞赛的危害,即避免商标被减弱或玷污。可见,反淡化将著名商标的受维护利益进一步扩展到:维护具有特别商场开辟价值的商标名誉不受危害,保证商标一切人进入相关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