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12:50问: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的典当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金钱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的典当登记费要交纳营业税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法令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一起契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许财务部同意建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务部门印制的财务收据;
(三)所收金钱全额上缴财务。
关于不契合上述规则的代收金钱应计入价外费用交纳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详细处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