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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2:29
劳作联系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树立的一种法令联系,在实践中由劳作联系发生的胶葛是十分多的,例如承认劳作联系等,而劳作联系是有必定特征的,那么从特点是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从特点是不是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
2008年5月,谭某经人介绍知道了李某,开端驾驭登记在江苏省常州市**旅行轿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公司)名下的苏D09***号大客车,担任某企业职工的上下班接送。该车由李某承揽经营。期间谭某承受李某的办理,由李某下达作业任务,由李某付出劳作酬劳,一起谭某也参加了旅行公司的驾驭员安全教育活动。2009年5月,谭某向常州市天宁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该裁定委作出不予受理案子通知书。谭某遂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旅行公司付出薪酬、补偿金、赔偿金等算计37010元。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谭某并无充沛依据证明其与旅行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判定驳回谭某的诉讼恳求。谭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谭某与旅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从本质特征上来看,劳作联系具有劳作者身份的从特点和劳作行为的专特点等特征,其从特点是指劳作联系树立后,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即在品格上、经济上、组织上发生办理与被办理联系;其专特点表现为:劳作行为(包含劳作者供给劳务行为和用工方受让劳务行为)有必要“亲身实行”,不能转让及不适用托付署理。
本案中,谭某自称系经人介绍知道李某,并承受李某的延聘为其开车,故谭某并非经过正常的招聘方法被用人单位选用;在供给劳务的过程中,谭某受李某直接办理、遵从李某的作业组织,劳务酬劳也一直是由李某付出,由此标明,谭某是与李某个人建立法令联系。虽然谭某对其驾驭的车辆属旅行公司一切是明知的,谭某一起也清楚其作业内容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但其却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内一直未与该公司签定劳作合同,也未承受该公司的指示、办理和监督,更未要求该公司付出其薪酬酬劳及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此有违常理;虽然谭某参加过旅行公司举行的驾驭员安全教育活动,但此举系依据李某的指示和要求所为,且属驾驭员从业的一项基本要求,故该现实不足以推断出其与旅行公司之间存在现实劳作联系。
关于承揽问题,旅行公司有依据证明其已将苏D09***号大客车交与李某承揽经营,故涉案的承揽协议对旅行公司和李某具有法令约束力,而与谭某无关。即便李某是以旅行公司的名义行使经营权,其在承揽期内聘任上诉人为其开车的现实也不必定推导出旅行公司为谭某的实践用工主体。
综上所述,劳作者身份的从特点和劳作行为的专特点特征,是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旅行公司将大客车交予李某承揽经营,李某继而聘任谭某为其供给劳务,此刻,谭某直接遵从于李某的作业指示,薪酬酬劳也直接由李某向其发放,两边之间现已存在了人身、经济、组织上的从属联系,天然也阻断了旅行公司与谭某之间劳作行为的“亲身实行”,谭某未直接向旅行公司供给劳务行为,而旅行公司亦未直承受让谭某的劳务行为,故而两边之间并不存在劳作联系。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从特点是不是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问题进行的回答,小编经过一个事例,清晰说明晰从特点是劳作联系的专属特征,也是劳作联系的本质特征。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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