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撤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8:13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请求(要求)撤回申述的诉讼活动。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矩,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关于不需要判刑的,能够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对现已提起公诉的案子撤回申述的权力,亦未规矩人民法院能够要求检察院撤回申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撤诉的问题,源于“两高”的有关规矩。最高人民检察院拟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以下简称《规矩》)第351条规矩,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许不应当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能够要求撤回申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177条规矩:“在宣告判定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检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述的理由,并作出是否答应的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撤诉这一诉讼准则时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撤回申述;有的当地提出撤诉和答应撤诉未在法庭上进行而是私下在检、法两院进行;有的答应撤诉未制造裁决书等,影响了刑事审判作业的顺利进行。